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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战略规划与政策管理处副处长吕美葶
来源: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 发布时间:2019-12-05 15:24:53


  周强院长、首席大法官,各位尊敬的大法官,今天我们讨论的议题是有关在线法庭。我想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新加坡目前的情况和面临的挑战。我们所说的网上法庭是指虚拟法庭——当事人和法官无需聚到一起,即可通过视频会议和其他电子通讯手段来召开听证会。这更多属于一种基本定义,不同于Richard Susskind教授在其最新著作《网上法庭和正义的未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9)中提出的包含网上审判(包括异步审判)和延伸法庭服务的网上法庭定义。尽管我们渴望达到Susskind教授提出的延伸定义范畴,但是,我们采用的网上法庭定义大致代表了我们当前所能达到的程度。

  网上法庭有望以更低成本,快速高效地为大众提供更多司法便利。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当事人或其律师居住地距离实体法庭可能很远,所以网上法庭的出现,使得当事人或律师不再需要千里迢迢赶往实体法庭,只需在自己办公室,甚至家中即可进行法庭辩论,而法院场所可以更好地作为他用。由于是在自己熟悉的类似于日常交流的网上空间召开听证会,人们会感到更加舒适,从而可以有效消除法庭带给我们的令人生畏的神秘感和拘谨感。
  使用在线法庭,是新加坡整体司法战略的一部分,旨在通过缩小或消除地理位置、资源和文化水平方面的差距,来改进司法行政管理。在线法庭不仅尽可能高效、快速且经济有效地满足公众需要,同时还可以促进人人享有司法公正。在线法庭的审判结果与科技无关,但是,科技却为其提供了一种最恰当可行的解决方案。目前在新加坡,我们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与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所面临的挑战类似。首先,我们需要确保公正。许多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并未聘请律师;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十分复杂,在此我就不做过多阐述。这类当事人需要的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庭的诉讼方法。其次,在法庭上提交的文件和证据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证据开示申请的增多,这项工作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资源。第三,不论是商业案件还是家庭纠纷案件均正在变得日益复杂。这种复杂性往往包括很多的跨境因素,需要海外取证,并且需要考虑冲突法的原则。除此之外,诉讼成本也非常高昂,且继续呈上升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在线法庭的优势即刻突显,其可以同时解决费用和效率问题,从而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在线法庭可以帮助克服对实体法庭的需求,按照传统司法制度,即便是像新加坡这样的较小国家或者说司法管辖区,也同样需要实体法庭,而律师和当事人参加诉讼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如果我们减少实体法庭的使用,不仅可以加快案件周转速度,而且听证会的数量和处理量可能会增加。虽然需要考虑支付必要的信息技术费用,但是,总体费用会因有形基础设施费用以及所有配套服务,例如安保服务和秘书服务费用的减少,而大大降低。所以必要的技术支出是值得的。
  在新加坡,出现诸多与网上司法有关的倡议,这些倡议不仅涉及诉讼程序,还涉及有助于实现司法目的的其他相关程序。首先,我们建立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当前目标是:通过社会责任和正面能量引导,使涉及人身伤害案件的当事人能够走向庭外和解。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完善该机制,以望在不久的将来,通过该机制解决离婚案件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另外,我们的小额钱债审裁处亦在试行网上审理。这类诉讼不涉及律师,仅涉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审理提出索赔、进行谈判和调解,并召开网上听证会。
  对于其他法院,我们正在开发一个集成应用程序,该应用将允许在移动设备上召开虚拟听证会。再加上我们的电子诉讼系统,当事人和公众将能够在线处理案件。尽管我们已经采用了各种审前会议和其他无争议听证制度,包括单方面申请,只涉及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但我们尚未在网上召开有争议的、有对抗性的听证会。我们希望在即将到来的一年里,能够通过该系统召开有对抗性的听证会。同时,我们还在探索开发一个系统,以便用户可以更广泛地使用网上或电子庭前的指示。
  回到Susskind教授的网上审判的更宽泛的定义,我们也在探究异步审判,我们希望当事人不仅能够在不同地点,还能在不同时间提交案件申请和观点。这看上去好像与我们过去几十年强调的传统方法不同,但其实是异曲同工,只不过是从注重口头辩论的传统观念中脱离出来。虽然异步听证不会使新加坡法律体系产生重大文化转变,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注意异步听证可能存在的一些缺陷。就像面对面讨论可能比通过电子邮件讨论更有效一样,并行或同步审判或听证会最终可能更快得出结果。因此,我们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这不仅需要施行严格的案件管理,同时还需要进行试点,以找出最佳方法。
  当逐步普及使用网上法庭时,我们必须考虑可能存在的一些挑战。首先,一些律师不愿意参加视频或网上听证,因为他们认为我们的司法规模小,没有必要这样做。与此同时,在现实法庭中,很多律师可能会过分强调对肢体语言的应用以及对法官的观察,从而导致一些律师更倾向于亲自出庭。其次,我们在涉及重大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词的纠纷中使用网上法庭,可能会面临更大挑战。因为有些人认为,证人的行为举止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而这一点只能在现场才能观察到。虽然对证人举止的关注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我们现在更关注客观证据 ,但是其仍然是相关考量因素。然而,这并不是一个无法克服的问题。例如,可以使用更好的视频和声音技术,确保即便在网上,人们也可以观察和考量证人的行为。
  在施行网上法庭和其他科技创新时,我们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普惠性。在推出我们的系统时,我们在不经意间不可避免地遗漏了某些公众成员(例如,老年人或穷人),他们可能不喜欢运用新技术,或者可能无法使用在线系统。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以使这一部分弱势人群也能够获得普惠、有效、适当和公平的维权途径。
  为此,在推出网上法庭时,针对Susskind教授提出的一站式服务或者延伸服务的概念,我们必须考虑需要为此而做出的相应工作。法庭的最终使用者,就是公众,公众想了解其法律权利、获得其相关案件处理的帮助,以及指导其需要采取的法律程序。虽然如今所有法院均可通过海报、宣传单和网页提供信息,但这远远不够。我们法院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必须考虑如何更加积极的为这些法庭的最终使用者提供帮助。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包括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面临的直接挑战是,在提供此类信息的同时无法跨越法域提供建议。同时,如果提供的是建议的话,就还需解决对这种建议的问责问题。新加坡司法机构在重视这些挑战的同时,还在积极寻求为最终使用者提供更多服务,包括在可行和适当情况下使用人工智能,以帮助改善公众生活。让我们觉得欣慰的是,新加坡通过智能国家计划和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做出的努力已经初见成效。
  随着上述措施的施行,新加坡司法机关不仅可以继续满足公众的司法诉求和期望,而且还可确保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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