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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04 11:00:51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大量涌现,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的变革,同时也亟待明确电子证据效力认定规则。本案系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为该种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认定区块链存证的相关规则,有助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 对完善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认为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同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中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 Factom 区块链中形成区块链存证,基于此请求道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区块链技术基于其分布式存储、防篡改机制和可追溯性,在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存和提取方面具有优势,但仍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存储于区块链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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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泰公司存储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数据来源清晰,生成及传递路径明确,且能与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相互印证,故其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000 元。本案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文书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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