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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平台责任 强化平台依法治理
来源: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 发布时间:2019-12-05 17:21:49

准确认定平台责任 强化平台依法治理

——在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上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占国

  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各位朋友:

  当前,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强势推动下,网络交易、信息存储等网络平台快速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生态系统”的基本单元。平台在深刻改变人类生活和交往方式、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新动能的同时,也成为了滋生网络欺诈、售假、抄袭等侵权行为的温床。浙江是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大省,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平台的侵权案件17327件,审结14271件,年均增长83.4%。处理这些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平台责任的认定,包括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关系到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整个经济体的动能转换和创新升级。中国法院一贯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司法理念,秉承“严格保护、利益平衡”的司法原则,依法认定各方责任,促进平台规范善治,保障互联网经济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第一,坚持严格保护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创新发展。

  网络侵权行为人往往具有分散性、匿名性等特点,而平台作为供给侧和需求侧二者的连接点,处于信息、经济、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并直接或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因此,对于网络侵权,除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外,还应强化平台在其能力范围内制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平台越大,相应的责任也应该越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45条确立了平台的过错责任,即在“接到侵权通知”或者“知道有侵权事实”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从侵害网络著作权扩展到所有网络侵权行为,体现了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我国法院遵循平台责任与平台能力相对等的原则,以一般社会的期待和信赖为依据,通过个案裁判,不断细化过错的认定标准,推动平台责任具体化、客观化、法定化,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比如,平台如果从网络用户的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就应当对该用户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平台对网络侵权事实故意视而不见的,直接认定其有过错,类似于美国法上的“刻意眼盲法则”(willful blindness doctrine);对于重复侵权人或重复侵权行为,平台应承担更高的主动注意义务。在一起侵害美国知名品牌“大嘴猴”商标的案件中,平台虽然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了侵权商品链接,但此后同一商家仍不受限制地在该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浙江省法院认为平台存在过错,判决其对损失扩大部分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连接一切和平台化是互联网发展的大趋势。市场就是平台,平台就是市场。面对海量用户,平台如果为用户行为承担过重的责任,将难以生存、创新和发展。因此,在依法保护权利的同时,应当兼顾权利人、平台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划定平台的责任边界。以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为例,鉴于技术条件和经济原则,平台对第三人侵权事实不负有一般的事前审查义务,但应在收到权利人有关侵权通知后,及时对涉嫌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一“避风港”原则的确立,目的在于督促平台协助权利人快速制止侵权,同时鼓励平台专注发展网络产业,不必担心不可预知的侵权风险。有条件豁免平台责任,是各国法律的普遍立场,也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一贯主张和实践。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平台侵权案件,绝大多数按照“避风港”原则免除了平台的责任,从而促进和保障平台无论大小、无论强弱,都能够放开手脚、大胆创新、追求卓越。在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平台经营者在收到通知后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作了细化解释,认为“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综合确定,以防止恶意通知、不实通知对平台造成过重的不利影响。在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为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和接入服务,无法准确定位并删除小程序中的被诉侵权信息,只能彻底关闭其通信端口,而这种整体下架方式在本案中并非审慎、合理的“必要措施”,因此对权利人该项诉请未予支持。

  第三,坚持法治引领保障,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互联网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网络平台已成为一个生态系统,要解决生态圈中的侵权问题,不应当只是孤立地构建侵权规则,而应当同时着眼于系统治理。平台作为网络生态圈的主导者,不仅带动新产业发展,而且创设新商业规则,已不再是纯粹私法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应担负起网络治理的社会责任。这也符合“有权必有责”的一般原理。与此同时,平台内经营者、权利人、消费者等主体也要加入到平台治理系统中,在政府主导下共同维护网络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中国法院在厘清平台各方的法律责任、推动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一方面,以司法裁判支持平台加强网络治理,比如,在一起电商平台诉刷单平台案件中,浙江省法院认定组织刷单行为破坏了电商平台内的公平竞争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平台治理给予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创新发展互联网时代“枫桥经验”,联合平台、权利人和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打击侵权,运用大数据防控网络侵权等,从而将大量涉网纠纷化解在诉前,实现了“平台纠纷平台解”。今年以来,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成功化解涉网知识产权纠纷上百万起。

  各位同仁,平台治理问题是当今各国共同面临的全新课题,需要以全球大视野、大格局综合施策、精准治理。浙江法院将以此次论坛为契机,虚心学习借鉴与会同仁、专家的真知灼见和实践智慧,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能力。我们也衷心期望与会各方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平台治理和互联网经济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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