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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彬华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子戎、哈尔滨兴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奇琪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04 11:00:03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成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形态, 相关纠纷也日益多发。本案清晰界定了网络直播中用户、直播发布者与直播平台之间法律关系,明确了“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本案通过对网络直播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界定,明确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助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刘奇琪是哈尔滨兴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戎公司)旗下主播,其在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运营的 YY 直播平台开展直播,该直播间系用兴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子戎的 YY 账号开通。2017 年 2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俞彬华在刘奇琪的直播间消费共计 59291.28 元(包括礼物和开通“公爵”“守护”)。

  2017 年 3 月 17 日,俞彬华成为当天打赏礼物最多的人,被刘奇琪设置为该直播间的频道总管理(VP)。2017 年 4 月 7 日,刘奇琪取消了俞彬华的 VP 权限,原因是刘奇琪不认可俞彬华私下通过微信转账、赠送礼物的行为。俞彬华诉至法院,提出撤销在直播间消费礼物的合同及华多公司、王子戎、兴戎公司、刘奇琪连带返还消费款项 49291.28 元等十项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通过用户购买和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两者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用户对直播发布者的“打赏”,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俞彬华对被告刘奇琪的“打赏”,并未约定要求对方履行特定义务,没有提出“打赏”的对价,因此并非服务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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