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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司法保护的创新与展望
来源: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 发布时间:2019-12-05 16:53:22

数据司法保护的创新与展望

——在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上的主旨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寇 昉


  尊敬的各位嘉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日益成为价值巨大的无形财产,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企业数据予以恰当的法律保护,对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网络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自然人个人数据是企业数据的重要来源,如何规范个人数据收集利用行为、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也成为司法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同时,对公共数据的保护与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数据保护,既要正确适用和充分运用好现行法律制度,又要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新变化,积极推动数据司法保护的改革创新。

  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对数据司法保护提出的新挑战

  从中国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司法保护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新情况:

  一是传统的法律概念、司法理念和审判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保护的需要。例如,虽然个人信息保护起源于隐私权保护,但个人信息包含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等等,明显超出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难以用侵犯隐私权来涵盖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再如,虽然企业数据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由于企业数据不具备独创性等相关法律特征,数据权益难以纳入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二是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和审判规则仍需根据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作出调整和创新。例如,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网络运营者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明示使用目的、方式,并经个人同意,这一规定意义重大。但随着大数据深度挖掘技术的发展,在有的案例中,企业对数据的挖掘分析超出了明示使用的范围,如果一律不允许这种使用方式,将对大数据挖掘分析带来负面影响,这就要求进一步细化数据权益范围,进一步明确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

  三是现行诉讼规则需要根据数据司法保护的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发展。侵犯数据权益的行为具有跨地域甚至跨国界的特征,同时网络数据具有易被删除、易于篡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证据的存储、提取、检验均比较困难。这些都对创新诉讼规则、完善审判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二、我国立法和司法对数据保护的创新应对

  近年来,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数据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数据保护的立法创新。据统计,我国现有涉及数据保护的法律近40部。在民法保护方面,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规定回应了第三次科技革命给经济社会带来的新变化,首次将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写入民事基本法中,在民法典制定历史中是一项重大创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和信息主体的权利内容。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系统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犯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在行政保护方面,《网络安全法》规定了侵害数据的行政处罚措施。此外,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二是数据保护的司法创新。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了不少涉及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案件,集中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隐私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由。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爬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等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并出售牟利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裁判规则,充分发挥了规范网络秩序、保护数据权益、树立行为规则、统一司法尺度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庞礼鹏诉去哪儿网、东方航空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掌握个人信息的组织应当积极、谨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允许,都不得扩散和不当利用个人信息。在全国首例社交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判决明确了不当利用企业用户信息,不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三是诉讼规则创新。围绕在线审理方式、互联网诉讼规则,各级法院特别是互联网法院积极开展探索,就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开庭建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规范。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实现了全流程网上办案,运用区块链技术,主导建立了“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目前上链电子数据已超过690万条,形成了集数据生成、存证、取证为一体的审判服务平台,有效解决了互联网案件存证难、取证难、采信难问题。

  三、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司法保护的展望

  法与时转则治。进一步完善数据司法保护,我认为要把握好三个重点:

  一是要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重视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数据保护涉及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规范秩序与促进创新等密切相关的价值和利益,其中,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共享往往呈现此消彼涨的关系。这就要求法院深刻理解社会价值,更加突出人格权保护,统筹平衡各项利益关系,既有力保护数据权利,又积极促进数据流通共享,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要更加注重在司法个案中创制、完善数据保护规则体系。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仍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数据保护制度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既稳定明确,又保留适当弹性,为技术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留有空间。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断创制完善数据保护规则。我们要在法益衡量的基础上,区分数据类型、区分不同数据利用方式,施以不同保护力度,从而完善数据权利体系,更好发挥审判工作促进网络空间治理的积极作用。

  三是继续推进审判制度机制改革创新。要主动适应信息技术新发展,完善全流程、全业务网上办理机制,健全网上诉讼规则和电子证据标准。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将涉及数据保护的案件纳入集中管辖范围。要大力培养互联网审判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数据司法保护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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