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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军事审判庭审判长伊戈尔•克努普诺夫
来源: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 发布时间:2019-12-05 15:49:17

  尊敬的各位同仁:

  非常感谢有这个机会参加这次会议。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数字世界的现实,对于全世界的法治、司法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有着很大的影响。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我们开始认识到,之前的一些技术和规则需要现代化和规范化,今天我们谈论的正是数字权利。

  数字权利包括互联网访问权、信息权、网络隐私权等个人权利。这些权利不具有任何财产价值,但与公民的人格直接相关,可以被称为“个人非财产数字权利”。

  数字产权包括对数字资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资产的产权。它们包括对加密货币和代币的权利,以及以计算机代码、数字记录等以数字形式表示的其他非实体财产的权利。

  许多国际法规则承认并保护数字权利,例如2000年由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八国集团领导人通过的《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数字时代隐私权的2013年12月18日第68/167号决议。

  俄罗斯法律规定了对数字权利的保护,明确了侵犯相应权利的纪律处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俄罗斯法律特别规定了数字技术领域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指使用财产所有人或其他财产持有人的授权数据,尤其是通过获取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进行数字盗窃的行为,包括秘密窃取或通过诈骗使用受害人智能手机上的移动银行服务、在网上支付系统中使用他人数据进行授权等。因此,法律中存在这样一个概念——干扰计算机信息存储、处理或传输工具以及信息和电信网络功能。此概念指软件和(或)硬件对服务器、计算技术/计算机或信息和电信网络的故意侵害。这会对计算机信息的存储、处理和传输过程造成破坏,从而使罪犯或他人得以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此外,在俄罗斯联邦,有关信息权利保护的规则体现在2006年7月27日第149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及许多其他监管信息流通法案中,包括2006年7月27日第152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2008年12月22日第262号联邦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获取法庭活动信息》,以及2010年12月29日第436号联邦法《保护儿童远离有害其健康和发展的信息》。

  个人数据的保护是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者都在关心的问题。根据专家评估,目前在俄罗斯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符合国际标准。

  2006年7月27日第149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规定了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领域中的法律监管原则,信息持有人与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参与人的权利,以及限制信息获取的依据和程序。

  在俄罗斯禁止发布根据联邦法律受到限制的信息,包括旨在宣扬战争,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和冲突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发布者需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的其他信息。政府在监测到某些禁止发布的信息之后,会限制对相关网站的访问。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者恢复被侵权人的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处理个人资料的网络资源进行封锁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数字权利。俄罗斯联邦建立了侵犯个人数据所有者权利的登记制度。如果一个网站上发布了违反法律的个人数据,且已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则该网站可能会被登记在册。因此,对于任何发布在网站上的信息侵犯了个人数据所有者的权利,或者由于数据操作员的个人失职而导致泄漏,或者在国家监管机构与网站所有者沟通之后仍未删除,都可能构成限制网站访问的理由。

  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采取措施,对以下信息源进行访问限制或者禁止发布:煽动内乱,从事极端主义活动,参加违反法律规定的群众(公共)活动,将未经验证、具有公共意义的信息作为可信任的信息发布。此类信息可能会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阻碍或妨害交通,以及重要社会基础设施如电力、工业、通讯、信贷设施的运作。此外,如果俄罗斯联邦认为某个外国或非政府组织在本国产生不良影响,则也会限制对该组织的信息访问。

  至于立法程序本身,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未来在这方面会有质的突破。在未来,数字技术有助于提升整个立法体系的现代化,发现并校正差异,提高法律和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访问性,并鼓励建立旨在保护信息安全的有效机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发挥数字技术对法律发展的正面影响,积极改善立法,是现代国家保障互联网人权的重要任务。一方面,它应该以保护和促进合法使用信息及通信技术为前提;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保护数据信息,这意味着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内的多种措施来实现以下目标:

  首先,防止信息的非法访问、更改、破坏、封锁或复制,防止非法提供信息或非法发布,以及其他非法行为;

  其次,确保受限访问信息的机密性。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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