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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共和国最高法院资深大法官埃斯特拉.佩拉斯-波尔纳贝
来源: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 发布时间:2019-12-05 15:39:21


  各位法官同行和嘉宾,下午好!该论坛的主题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但也是最具挑战性的尝试之一。由于当今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迅速而复杂的发展,通过建立持久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互联网活动的必要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引起共鸣。

  毫无疑问,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刻变革重新定义了人类交流的思维和方法。一方面,全球经济毫无疑问地受益于诸如谷歌、脸书、苹果支付、Grab等互联网平台,我们可以通过网络从事商务活动、进行日常交易、开展即时交流。然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给人类在应对新的人权风险和道德困境,尤其是在保护数据隐私方面带来了消极影响。

  在网络空间中,保护隐私意味着,人们出于私人目的使用互联网作为服务工具时,可以不必担心第三方未经同意而以各种方式访问和使用用户数据。就这一点而言,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进行有效监管是当今数字时代保护人权的重要方面。这是因为大多数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主要是电信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拥有大量的个人信息,并且还充当信息内容的“守门人”。信息和通信领域的数据泄露,孤立的信息泄漏事件已经开始演进为大规模的信息泄露事件,例如“脸书-剑桥分析丑闻”。“剑桥分析”作为一家政治咨询公司,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Facebook个人主页收集了数百万人的信息数据,并将其用于投放政治广告。因此,由于此类事件的灾难性后果,国家对信息和通讯技术公司的监管对于保护用户个人数据隐私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批准了“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其中特别强调了各国对企业开展有效监督,以履行其人权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就菲律宾而言,与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相关的权利保护法律框架目前基于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们是:(1)《数据隐私法》和(2)《网络犯罪预防法》,均于2012年颁布。

  一方面,《数据隐私法》体现了菲律宾承认“政府和私人部门信息和通信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享有受到保护的固有义务”。《数据隐私法》对那些被归类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实施监管,以确保数据主体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例如:有权获知从属于某个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是否应当、正在或已经被处理;知晓个人信息来源;以及在因不正确、不完整、过时、虚假、非法获取或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信息而遭受任何损失时,申请赔偿的权利。

  如前所述,菲律宾还于2012年颁布了《网络犯罪预防法》,将某些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定为犯罪,并提出了各种起诉条件。《网络犯罪预防法》是菲律宾为履行《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义务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菲律宾已于2018年3月28日批准了该公约。菲律宾《网络犯罪预防法》除了对网络犯罪进行分类外,还确立了强制性程序来有效获取服务提供商存储的与起诉网络犯罪有关的计算机数据。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还颁布了《网络犯罪搜查令规则》,以适当执行《网络犯罪预防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该规则的核心是承认有必要保护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的隐私权,并确保他们免受不合理的警察监视和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

  由于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和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的跨国性,《数据隐私法》和《网络犯罪预防法》的规定具有域外性,因此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涉外机构进行合作。但是,虽然建立跨国执行机制确实可以实现互惠互利,但我认为,国际社会应当探索建立一个集中化或中央化的机构,形成一个有效、定期的对话平台。在此平台上,不仅各国政府,其他利益相关方,例如通信技术公司和该领域的专家也能在该平台上开展对话。通过该平台,我们可以推动可接受且具有约束力的基本权利框架实现标准化,同时公平激励民营企业坚持其原则。我认为,通过统一、包容的价值观,国际社会可以在互联网世界建立法治。

  此外,该平台可以考虑制定可持续的信息蓝图,以在国际范围内逐步提高信息化素养和尽职调查水平。许多公民仍然不了解数据隐私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应该为他们提供正确的工具和知识来帮助他们保护自己免受网络钓鱼、身份盗窃和其他网络欺诈等常见威胁的侵害。

  我非常赞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开拓性举措,今天我们在这里聚会并进行了有意义的思想和经验交流。《乌镇宣言》草案提出了“开放、合作、互惠、互利、共享、包容和可持续发展” 原则。除此之外,我们还需努力实现“规范化的国际交流,就网络空间治理方法和准则开展有效合作”。毫无疑问,这是朝着“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所做出的尝试迈出了坚实一步。

  感谢大家的聆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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