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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九农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04 11:00:11

  【典型意义】

  基于网络平台发生的购物活动,具有买卖迅速、交易量大、跨地域广、主体分散等特点,行政部门监督难度不断加大,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作用不断增强。本案明确平台与商家在入驻协议中约定“消费者赔付金”,属于平台自治行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商家在平台上发生售假行为构成违约时,平台有权按照约定的“消费者赔付金”规则,直接扣付相关钱款给消费者,肯定了互联网平台自治规则的效力。

  【基本案情】

  2016 年 7 月 4 日,福州九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农公司) 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在其电商平台上签署协议约定 :商家售假需按涉假商品历史销售额的十倍承担违约金, 平台有权直接冻结并自商家账户扣款 ;商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后不能证明疑似假货商品为正品的,平台将以商家账户内的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因九农公司在寻梦公司平台出售假货,寻梦公司遂冻结其账户并将扣款全额赔付给涉假订单对应消费者。九农公司认为其并无售假行为,寻梦公司单方制定十倍违约金等苛刻的处罚规则并冻结账户, 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寻梦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商家在入驻电商平台时有充分选择的自由, 平台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充分履行了提示义务,故原告九农公司入驻被告寻梦公司运营的平台时,网签合同的条款有效。原告九农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平台规则规定的售假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无权要求被告寻梦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被告寻梦公司电商平台设置的消费者赔付金制度与传统违约金制度在受益主体、权利来源、责任承担对象及适用标准等方面均有区别,其目的并非盈利,而是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网络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故应对其效力予以肯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但未按时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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