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手段隐蔽性高、分工链条精细、作案地域分散等特点,尤其是网络诈骗犯罪经常上下游之间通过网络联络实施犯罪。本案明确行为人明知上家的“刷单广告”是从事诈骗的行为,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 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案判决细化了新类型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有力打击了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犯罪活动。
【基本案情】
2016 年 12 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共同商定, 利用注册的公司开展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谭张羽、张源雇佣被告人秦秋发等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 ;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三被告在明知不存在刷单事实, 系上家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发布诈骗信息,每一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 QQ 号,谭张羽、张源从上家处获取 30 至 70 元报酬。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在添加谭张羽、张源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 QQ 号后,分别被骗 31000 元和 30049 元。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秦秋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本案中尚无证据证实已有诈骗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已有多位受害者出现,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谭张羽、张源、秦秋发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张羽、张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秦秋发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被告人谭张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 万元;被告人秦秋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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