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宣传片
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宣传片
尊敬的周强院长,车俊书记,
尊敬的与会各国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大法官、法官,各位代表、各位嘉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为加强各国在互联网司法实践领域的经验交流和务实合作,共同提升互联网法治水平,促进各国之间司法交流合作不断向前发展,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办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
根据议程安排,下面请嘉宾致辞。
首先,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致辞。
尊敬的车俊书记,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大法官、法官,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相聚在美丽的中国乌镇,围绕“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一主题,共同交流、共商合作、共谋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互联网迎来更加强劲的发展动能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给人类文明进步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同时,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给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及公民网络空间权益保护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和挑战。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事业发展,近年来中国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核心技术“弯道超车”,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网信事业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2015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首次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概念,深入阐释互联网发展治理“四项原则”“五点主张”,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同,为推动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在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专门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有力推进了世界法治进程。当前,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责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意同与会各国分享我们在推进互联网司法改革、促进互联网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司法模式等方面经验,也希望增进对世界各国互联网法治建设的了解,从中吸取好的做法和经验。希望各位代表能够围绕论坛议题开展深入交流,相互学习借鉴,推动各国间司法合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实现新发展,共同为完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作出积极贡献。为此,我愿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广泛凝聚互联网司法治理合作共识。随着5G、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深度融合,互联网正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本次论坛设置了“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模式”“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数字经济下的产权保护”“数据保护的挑战与创新”“网络侵权与平台责任”“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等议题。我们要以此次论坛为契机,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准确把握互联网司法现代化进程,广泛凝聚共识,推动互联网法治建设长远健康发展。
第二,加强互联网司法治理领域经验交流。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各国立足本国国情,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加强互联网法治建设,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效。这些举措虽然各具本国特色,但在基本原理和思路上有很多值得他国学习借鉴的地方。希望大家全面分享各自成功经验,坦诚交流、互通有无、启迪智慧,推动互联网法治建设共同发展。
第三,深化互联网司法治理领域务实合作。当今世界,和平合作的潮流滚滚向前,为各国司法机关开展交流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我们应当主动顺应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巨大机遇和挑战,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原则,不断拓展司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深入探索相关案件审理机制和诉讼规则,共同提高互联网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范化、法治化。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中国各级法院正在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阔步前进。我们既要立足本国国情、坚持自身特色,又要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司法文明成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本次论坛,与大家分享我们在互联网司法领域的有益探索,同时认真学习借鉴各国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同各国司法机关的务实合作,共同提升互联网法治建设水平,为推进各国互联网法治建设和完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
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祝各位嘉宾在华期间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会场全景
谢谢周强院长。
下面,请中共浙江省委书记车俊先生致辞。
尊敬的周强院长,
尊敬的各国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闭幕一个多月后,来自全球各地的法官、法律专家、企业精英汇集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举办地——乌镇,共同探讨“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个重大课题,时机恰当,意义重大。首先,我代表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和5700多万浙江人民对本次论坛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出席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大家上午好!
刚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发表了精彩演讲,我们听了深受启发,因为我也曾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名基层的法官,也当过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做过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亲身经历了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繁荣发展,所以今天有幸参加法治论坛的开幕式,感受深刻。这里,我主要向各位嘉宾介绍一下乌镇和浙江在推进“互联网+法治”方面的思路和做法。
大家今天所在的乌镇,是一座千年水乡古镇,它是一座互联网之镇,到处都能感受到互联网带来的深刻变化。我给大家分享一个乌镇“法超市”的真实故事。一位乌镇居民因为弟弟遭遇交通事故,想找一位律师帮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然而,这位居民对法律却一窃不通,不知道怎么请律师,也不知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在别人建议下,他走进了乌镇全天侯24小时服务的“法超市”。通过法律服务智能机,这位居民查询到了交通事故赔偿的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计算出了赔偿金额,在现场扫码下载了一张起诉书,并视频联线上了法律援助律师,他没有花费多少时间,没有花费多少精力,也没有花费钱,就办好了打官司所要做的准备工作。我所讲的乌镇“法超市”,它是浙江“互联网+法治”的一个生动事例。这些年来,浙江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主席关于网络强国和互联网治理的重要论述,联动推进法治浙江、数字浙江建设,大力推动互联网和法治深度融合、协同发展,产生了一系列聚变效应。一是为浙江数字经济发展装上助推器。大家在浙江可以看到,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企业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电信诈骗、网络侵权受到严厉打击;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竞相迸发,一大批知名互联网企业快速崛起,比如阿里巴巴、网易、海康威视、大华等公司。二是让浙江企业群众办理行政事务“最多跑一次”、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大家在浙江可以看到,企业从注册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只要材料齐全,就可以“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完,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上学、就业、就医、养老等等,只进一扇门,都可以一证简化办,无证刷脸办,企业、群众有矛盾纠纷需要化解时,也可以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不会盲目跑、反复跑、也不需要多地跑。三是让浙江的司法创新驶上快车道。大家在浙江可以看到杭州互联网法院从立案到审理,从举证到质证,从开庭到调解,都在网上进行。打官司就像网购一样方便。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开庭、在线送达,实现指尖诉讼、掌上办案。司法区块链存证,解决了电子数据取证难,示证难,认证难,存证难等难题。归根结底一句话:浙江的实践充分证明,法治为互联网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撑和保障,互联网为法治建设插上了翅膀,“互联网+法治”是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法宝。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浙江是中国革命红船启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我们将以本次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为契机,虚心学习各地的法治做法,兼收并蓄,融合创新,争当互联网法治排头兵,努力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贡献更多的浙江实践和浙江素材!
最后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祝各位嘉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谢谢大家!
谢谢车俊书记。
下面,请希腊共和国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院长约瑟夫·察拉加尼季斯先生致辞。
谢谢,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女士们、先生们!尊敬的各国代表!我本人觉得非常地荣幸能够来参加今天如此重要的有关互联网法治的国际论坛。在过去的几十年当中,互联网毫无疑问改变了我们所有人的生活和工作的方式,现在应该说任何一个地方、几乎每个人都能享受到互联网的便利。互联网带来了各种可能性,好处是可以快速转播信息,但是我们应该如何监管互联网,如何处理互联网纠纷,从而确保互联网是有法可依的,这是重大的挑战。所以我们才需要在美丽的乌镇来开今天的会议。
我们知道乌镇来自浙江,高度发达的地方。我们今天的会议有来自各个国家的代表,他们都会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我们一定能够达成正确的共识,我们今天还要发表乌镇宣言,乌镇宣言是一个非常好的工具,一个很好的方式,我们的努力就是要让互联网成为一个大家可以安心放心交流的地方,这不仅有利于个人的发展,还有利于世界各地的商业交易的发展。
中国有着古老的智慧,给世界的智慧作出贡献,中国有四大发明,为世界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在丝绸、陶瓷方面也是熠熠生辉。在法治发展,互联网治理方面中国一定会作出全新的贡献。当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互联网治理这个话题,不同国家可以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但是我们都是为了捍卫法治。为什么法治如此的重要?因为有法治才会有正义,有正义我们才能够繁荣发展。古希腊出了很多的哲学家,但是我们也非常仰望东方,非常遵从中国古老的哲学,也受到了中国哲学的启迪,相信我们能够破除一些差异,达成共识。
在此,我要再次感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感谢您邀请我参加非常重要的论坛。您的邀请我想是稳定、友好的中国和希腊关系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事件。我们两国政府在经贸领域,在两国最高法院间也有越来越多的交流和合作,这种交流和合作在几年前就已经奠定基础。我们希腊最高法院前院长曾访问过中国,去年周强院长又率代表团来希腊访问并且签署了两国司法交流的谅解备忘录,两国的司法界也有更多人员的互动和交流,我祝愿两国的友谊和友好合作继续发展下去。
谢谢约瑟夫·察拉加尼季斯院长。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开幕式到此结束。
请中外正式代表、浙江省领导、特邀嘉宾、中方列席代表按照工作人员指引,移步水天阁合影留念。合影后,请大家回到这里举行本次论坛的第一专题研讨。请其他同志在会场内稍事休息。谢谢大家!
论坛现场
专题研讨一: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模式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各位法官,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现在,开始本次论坛专题讨论议程,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今天,我们将讨论六个主题。首先,由我主持第一个专题的讨论:“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模式”。
法治不仅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而且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要求。如何进一步确立法治理念,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如何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法治领域务实合作,共同完善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则,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我相信,在接下来的讨论中,各位嘉宾都有很多独到的见解和经验。
下面,开始我们的研讨,各位嘉宾每人发言时间请控制在8分钟之内。
首先,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发言。
各位嘉宾、各位代表,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诞生50年来,深刻改变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对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人类文明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近年来,中国积极推进网络强国建设,高度重视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中国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时代脉搏,遵循法治规律,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努力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积极探索实践,努力推进司法改革
近年来,中国法院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潮流,紧紧抓住中国推进建设科技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大机遇,将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了制度机制保障,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则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信息科技支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智能化、精准化、可视化等特点,有效解决传统手段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司法难题,推动司法改革各项部署落地见效,推进司法审判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是推进智慧审判,推动工具重塑、流程重塑、规则重塑。在互联网审判领域,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提供从诉前调解、立案到审判、送达、执行的全流程在线服务,在案件审理、平台建设、技术运用、诉讼机制、裁判规则等方面探索形成一系列有益经验。在人工智能领域,实现庭审语音识别、案件信息自动回填、文书智能辅助生成和智能纠错、要素式智能审判、类案智能推送、裁判偏离度风险预警等等,为法官办案和群众诉讼提供有力辅助。在区块链领域,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1.8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实现电子数据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流程留痕,有效解决诉讼中存证难、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创造新条件、提供新工具。
二是推进智慧执行,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建成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以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等多个办案辅助系统为补充的“1+2+N”执行信息化系统,推动执行工作模式实现根本变革。建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公安部、银保监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有效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建立联合信用惩戒制度,会同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采取11类150项惩戒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从飞机船舶到生活用具,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拍卖。从2017年3月网拍系统上线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拍卖159万次,成交额9387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291亿元。
三是推进智慧服务,推动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将信息化智能化作为诉讼服务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大力推进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截至今年10月,全国超过90%的法院实现网上立案、预约立案,近60%的法院能够提供自助立案服务,绝大多数法院具备电子送达功能。推动诉讼服务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有机结合,协同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端诉讼服务平台、12368热线建设,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让司法服务超越时间、地域和组织架构限制,形成以庭审为中心、以用户为节点的信息交互和诉讼运行新模式。在12个省(区、市)全面试点移动微法院,利用人脸识别、远程音视频、电子签名等技术,通过手机在线办理立案、开庭、调解、执行等诉讼事务,让当事人和法官充分感受到“指尖诉讼、掌上办案”的便利。依托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为公众参与司法和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便利,进一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四是推进智慧管理,提升审判管理和服务决策水平。建成法院专网、移动专网、外部专网、互联网和涉密内网五大网系,全国3500余个法院和1万多个人民法庭全部接入法院专网,实现“一张网”办公办案。构建全程监督管理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对重点案件进行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节点化控制,建立智能化、自动化、精准化监管机制,让监督管理全程留痕、实时查询、有效追溯。建成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对全国四级法院案件数据的自动生成、实时更新、动态分析,目前已经汇集1.9亿件案件信息,依托海量审判资源,为司法统计、司法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司法大数据服务,为法官提供类案参考和量刑规范化支持,为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顺应时代发展,不断创新完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当前,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仍处在积累经验、发展变革阶段。中国法院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创新完善互联网司法制度机制,为促进国际互联网法治发展、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经验。
一是夯实法治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基础地位。我们将继续推动健全网络基础性法律体系,健全网络数据管理制度体系,健全网络司法体制机制,推动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司法机制,完善在线诉讼模式,理顺诉讼流程,明确操作规范,逐步形成一整套互联网司法制度规则。
二是加强互联网司法体系建设。我们将依托中国互联网应用优势,不断提升互联网司法技术能力,完善各类在线司法平台,加强专业型、复合型互联网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健全配套保障机制,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司法体系,探索走出一条植根中国土壤、引领世界发展的互联网司法新路子。特别是要加强司法区块链技术创新,加快司法区块链技术攻关和研究验证,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进一步把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融合起来,加快实现区块链技术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
三是深化司法国际交流合作。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演进,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蓬勃兴起,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已进入关键时期,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在互联网领域,中国一贯坚持多方参与、互利共赢,开放的大门永远不会关闭。我们将继续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完善对话协商机制,加强交流合作,同与会各国司法同仁共同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世界、造福人类、造福未来。
三、秉持正确司法理念,推进互联网法治领域务实合作
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网络命运共同体。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新工具、新思维,也为我们实现司法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世界各国应当加强互联网法治领域交流合作,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各国司法机关要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坚持求同存异、包容互鉴,共同推进互联网法治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公平正义。当前,互联网各类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层出不穷,网络行为自由度更高、影响领域更广、规制难度更大,对司法机关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我们应当积极回应时代需要和人民期待,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注重保障公民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维护网络空间健康清朗有序,让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坚持安全可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保护。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网络安全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类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应坚持安全可控原则,积极构建互联网司法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努力维护互联网司法信息安全。
三是坚持普惠精准。移动互联时代,个体成为网络空间的最小单元,网络信息点对点、全覆盖、高效传输的特点,为法院向社会公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应当坚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不断深化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提供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的司法产品,让诉讼更加高效便捷,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四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网络空间治理离不开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我们应当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凝聚更加广泛的社会治理力量,加强多方治理主体的协调配合和深度合作,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实现更加高效的司法参与、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更加全面的司法监督,让互联网司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社会公众。
各位嘉宾,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和共同愿望。让我们携手同行,积极推进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维护互联网持续稳定繁荣发展,共同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谢谢周强首席大法官。
下面,请南非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曼迪萨·玛雅女士发言。
谢谢尊敬的中国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
首先感谢邀请我参加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我们觉得非常荣幸,乌镇是一个美丽的小镇。我的报告是给大家介绍一下技术的发展在法律、司法方面对南非产生的影响。十五年前,南非只有5%的公民是可以上网的,现在超过了60%多的公民都能够上网,这得益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这个数据在2020年将上升到80%。去年仅银行业,就有16000多起互联网犯罪案件发生。我们大家应该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打击网络犯罪。我们南非是一个普通法的国家,我们需要重新考虑技术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颁布新的法律或者修改以往的法律,我们也需要让我们的司法人员更加懂得运用IT技术,也需要加强司法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各个国家之间的司法部门之间的配合。我们有着这样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有效打击网络犯罪。但大家不要忘记我们仍然要保护言论自由和人格尊严,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的自由,也是联合国宣言和其他国际法律规定的。南非本身通过各种法律捍卫公民的人权,同时也制订了新的法律打击网络犯罪。比如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搜集和使用、保存等等。在南非我们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比如保护个人身份信息的法案,这与我们的宪法是吻合的,它意味着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他人和企业的信息,它规定了如何去获取信息以及如何保护电子沟通的内容,并对个人信息在国内以及国与国之间的流通作出了规定。
要打击网络犯罪,我们不要忘了网络的恐怖主义,同时我们也要捍卫自由的权利。有人可能会说你这样说得太宽泛了,是否使得政府在网络空间的权力越来越大。南非成立了网络犯罪调查局,出台了网络安全的法律,成立了打击网络犯罪的政府部门,这些举措可以在打击犯罪、隐私保护、数据方面提高效率。我们还在着手制定其他的法律,比如说打击网络上散播仇恨的言论的法律。对于有的人在网络上煽动暴力,却无法通过法律予以打击,我想别的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难题,在捍卫网络的安全方面还会涉及到一些非常敏感的信息。我觉得这是一种权衡,一方面要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另一方面要保护个人隐私、自由言论和消费者的权利。
在这里做一个总结,像其他国家一样,南非仍然在积极应对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现在要获得有关网络犯罪的数据是很困难的,很多网络犯罪现在完全没有得到调查,网络犯罪本身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们要有信息技术方面的人才,公检法人员都要有信息技术方面的素养素质,要与时俱进。我们既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又要保证信息的自由流通,这是我们所面临的共同挑战。
谢谢曼迪萨·玛雅院长。
下面,请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瓦内尔·阿鲁维哈尔先生发言。
大家早上好!首先我要感谢尊敬的周强院长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同事邀请我来参加今天的论坛,给我们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我向论坛提交了一份有关网络空间的论文。论文虽然很长,但涵盖了我们斯里兰卡的观点。在这里我只能高度概括一下我的论文的主要内容。
法治有什么根本的特征?我想法治包括三个不同但相关的概念。这三个概念分别是:1. 政府没有独断权;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皆受法律的约束;每个人都应该享受到司法的服务;3. 遵从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三大原则非常重要,意味着所有政府有义务通过法治来管理社会,保护社会和个人不受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影响。这里面当然也包括网络空间的犯罪。那么各个国家如何才能够履行自己责任,兑现自己的义务呢?这就意味着每一个人应该遵守法治的内容和精神。
如何打击网络空间的犯罪?网络技术确实发展的很快,我们面临更多的挑战,相关国家都制订了法律、政策,制订了标准和规则。从打击网络犯罪的角度来说,政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也很重要,这样才能够联手打击网络的犯罪。政府需要制定强有力的政策,颁布有效的法律。与此同时,还要提高刑事司法部门的能力建设。另外不要忘了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在我看来,网络犯罪跟普通犯罪有不同之处,尤其是网络犯罪通常是跨国境的,在这方面我必须指出在欧洲和其他地区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应该说他们在联手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仍然任重道远。我特别要介绍欧盟作出的努力,有关网络犯罪的公约,布达佩斯公约,我相信会发挥有效作用,国际合作和司法互助对联合打击网络犯罪、治理网络空间意义重大。基于此,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在乌镇我们要共聚一堂,为什么在乌镇举行的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的重要意义,这有助于各个国家的代表交流经验,加强今后的合作。
这张图表是展现了我国网络犯罪的规模以及我们打击落犯罪方面的进展。网络犯罪数量较多,跟网络有关的终端用户、受害者众多,但目前只有一小部分网络犯罪,而且是有电子证据的网络犯罪才得到了调查、处理。大多数犯罪受害者没有享受正义。这就需要司法、需要政府和社会不同部门保护受害者不会受到网络犯罪的伤害,这涉及到人民安全的问题。
云计算、加密技术、匿名技术,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挑战,构成了技术障碍,只有克服了才能很好地保护网络空间。斯里兰卡的国内法律,对于电子和网络空间的犯罪治理,对于电子证据、数据保护等都有所规定,通过制定和执行国内法律法规方式的努力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也提出要进一步增强我们在网络空间的法治举措。这些在我的论文第八页有详细的介绍,就像我所说的,有一些技术的障碍是我们需要去克服的。比如加密、匿名技术等。这是目前的主要技术难题。
如何确保在网络空间的法治呢?在我看来,访问到数据是最重要的,如果没有数据的话,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没有正义,也就没有法治。在电子数据储存方面有很多的障碍,比如在云端的问题,云端储存的证据搜集、认定、以及域外证据的效力问题等。
我们的研究部门提出建议,法院发出裁定,要求网路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信息,其效力不仅适用于国内的网路服务提供商,也应当适用于域外。我们应该通过法治来构建网络空间共同体,这是我们今天论坛的主题。如果我们不去解决这个问题的话,我们就会面临很大的挑战,目前我们斯里兰卡是40%的人可以上网,我们要保护他们的利益,我列出了我们要加强的方面。由于时间限制,我就先讲到这里。
谢谢布瓦内尔·阿鲁维哈尔大法官。
下面,请牛津大学法学院深科技争议解决研究所主任、联合创始人邹密密女士发言。
周强院长、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嘉宾。
我非常荣幸能够跟全球这么多杰出的大法官共同讨论这个问题,我自己不是法官,我非常幸运可以在牛津大学成为一名老师,牛津大学产生过非常著名的法官,我们在培训下一代律师的时候,也希望我们的学院能够理解我们的历史,并且能够真正地实现各方面的平等,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性别平等。今天我们在乌镇汇聚一堂,表明我们有共同的愿景。这个愿景就是国际社会共同通过法治来实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我想这次论坛实现了这一精神。今天的演讲中,我希望为网络空间法治确立一套适用规则。一般来说,构成法治的规则已经通过许多不同的方式进行表述。在英国近现代,关于法治最著名的表述当归于宾汉勋爵(Lord Bingham)。虽然宾汉勋爵(Lord Bingham)的言论重点并不在于网络空间,但我相信,他提出的规则与本论坛的讨论话题具有高度一致性,每一项规则均不应被孤立看待,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捍卫法律规则。
宾汉勋爵(Lord Bingham)的八项法律规则包括:
1. 法律应有易理解、可预见的特征。如果我们可能被起诉,我们应该知道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2. 法律问题,包括在网络空间的法律责任应当通过法律适用来依法确定,而不是通过自由裁量权确定。法治不是剥夺自由裁量权,但要确保自由裁量权不是没有限制的。
3. 法律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除非差异被证明是客观的、合理的。比如说一个非英国的公民,他在英国实施了一项网络犯罪,可能就会受到被驱逐出境的惩罚,但英国公民就不会受到这样的惩罚。
4. 各级部长和公职人员根据所获授权,必须真诚、公平地行使授予他们的权力,但不得超越该等权力的限制,也不得无道理地行使这些权力。
5. 法律须充分保护基本人权。
6. 如遇当事人自己不能解决的民事纠纷,国家须提供解决方案,不得有过高的费用或者过分的迟延。中国法院解决纠纷比较高效,但在英国拖的时间就比较久。
7. 国家规定的审判程序应公平公正。一个获得公正公平程序和听证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希望中国法院能将这一原则通过像人工智能和其他方式变为现实,能够非常便捷地提供这样的审判程序。
8. 国家须遵守其在国际法中的义务,如同遵守国内法一样,这样才能够促进国际规则和法治的网络空间良性发展。全球法官像各位一样,对捍卫法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世界人权宣言》作出很大贡献的中国代表张彭春,曾向全世界介绍和阐释的孔子、孟子的智慧。这些智慧具有普适的价值,对共建人类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都至关重要。非常感谢周强院长、中国的朋友邀请我们来参加。周强院长,让我们一起努力以法治方式推动建设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谢谢邹密密主任。
下面,请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迈克尔·莫雷诺·佩雷斯先生发言。
尊敬的周强院长:
作为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在今天的环节,我主要和大家谈一谈互联网法治。
随着全球化发展,很多新的信息技术投入应用,这一方面拓宽了我们的认知,使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也为我们司法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数字经济、科技进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均是具有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技术,使用传统法律工具对其规范有一定局限性,我们需要使用新的技术和新的技术规范。
这些由计算机和网络开辟的新领域,尽管有力地加强了我们的相互沟通和商业联系,却也为一些隐姓埋名藏在暗处、铤而走险的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了便利,对个人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我们所面临的的挑战多样而棘手,我们要怎么做呢?诸如挑起仇恨和暴力、儿童色情制品传播、知识产权侵权、身份盗用、洗钱、恶意软件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破坏,甚至还有网络恐怖主义等,都对我们当今社会的全球安全构成威胁。
所以,网络犯罪已成为当今各国的最重要的关切。仅靠制定公共政策促进网络的正确使用是不够的,我们有义务共同探讨适当、创新且有效的机制,以促进对网络空间非法行为的预防、调查,对行为人的诉讼,并使受害人得到适当补偿。
另外,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制度要在数字世界发挥作用,应着重做到以下方面:促进数字经济和谐发展的透明机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互联网发展环境的营造,以及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跨国犯罪的打击和诉讼。因为这些都是全球的问题。
为应对这些挑战,我们应支持针对网络案件的通用法律创设和全球管辖,我们最终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开放、公正、有效、可信赖的司法体系,旨在解决电子商务关系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其裁决应对各国均有强制力。
除此之外,应加强相关国际机构的作用,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并不断更新,将其纳入通用法律,以对信息技术犯罪进行明确界定,确定适用于各国的标准,并要求各国将其纳入国内法律。
此外,应建立标准化司法程序,来保证网络交易中的当事人、法人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利益得到保护。我们应该通过司法管辖权,建立法律执行的有效体系,突出强调网络世界中法治的地位,使网络法治通过形成发展战略和相互许诺中得到支持,从而打造一个面向未来、全体共治的共同体。
同样,应认识到诉讼过程中信息技术应用的必要性,应建立新的规范,以使在线审理、电子举证、电子卷宗等得到应用。同时,我们应注意保护公共和私人的电子信息,强化制度管理,以避免有害内容的创造和传播。
以上这些需要公共和私人领域各相关方的协调,各方的相互配合对于明确各自在复杂数字生态系统中的边界和责任而言至关重要。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分析,以改善互联网的应用和相关活动的开展。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遭受过非常严重的网络恐怖袭击,一些出于政治目的企图破坏国家稳定的人,正时刻对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进行滋扰破坏。
尽管这样,我们国家有相关立法对信息技术犯罪予以惩罚,但为逃避我们国家司法体系的制裁,这些人有可能是从境外实施犯罪攻击的。即便如此,委内瑞拉司法机关将始终坚决与之抗争。这样的问题是国际性问题,影响到我们这些自由国家,我们十分清楚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应对的紧迫性。
最后,再次感谢能受邀参会,使我能够分享我们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经验,非常感谢!
谢谢迈克尔·莫雷诺·佩雷斯院长。
女士们、先生们,刚才几位嘉宾就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模式作了精彩的发言。由于时间关系,本节研讨到此结束,欢迎各位会下就该议题继续深入探讨。请大家休息二十分钟,下一专题是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
谢谢大家!
论坛现场
专题研讨二: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各位法官,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欢迎回来继续我们的研讨。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裴显鼎。下面,由我主持本次论坛第二专题的讨论,讨论主题是:“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立足司法职能定位,顺应互联网发展需要,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运行新机制。目前,中国已经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三家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审判新模式,从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有益实践。我相信,通过坦诚交流,各国能够互通互鉴,共同推动建立符合时代需要的互联网司法体系。
下面,开始我们的研讨,各位嘉宾每人发言时间请控制在8分钟之内。
首先,请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最高法院民事庭庭长路易斯·吉列尔莫·里瓦斯先生发言。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对我的邀请,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次活动的成功举办作出的努力。在这个主题环节,我们主要谈到的是互联网法院或是线上法庭的发展和创新。我和大家简单谈一下作为法官的我们和法院所面对的一些问题和挑战。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和新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交流沟通的新手段、新工具,确实是极大地方便了司法实践,引发了我们的思考。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改变我们的思维、适应新的变化,重新去思考司法实践的治理模式、组织模式,从中获得和分享经验,更好地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公平。
如何建立规则呢?首先要明确人员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要把握住发展的趋势,协调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关系,这样才可以通过合作抓住机遇。将我们生活中的习俗、公序良俗化为一整套规则和法治,通过这些规定更好地去规范我们日常的生活、行为、权利、义务。这是第一点。
在人类历史上,我们从来没有看过任何一个社会是没有一整套规范来规范它的发展和进步的。在今天,一定要抓住时代的特点,适应新的变化。在法律方面,我们应该将过去面对面才能够解决的问题,利用新的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提高它的解决效率。通过新的科技发展,我们可以极大地提升沟通的效率,惠及更多的人民和群体。
另外,互联网也改变了我们沟通的方式。像我刚才说的,现在不是面对面的交流,我们可以有更多维度的沟通形式,比如通过互联网。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也不禁发出疑问,我们是不是需要重新审视现实,调整思维的方式、沟通的方式,利用新技术带来的便利和效率,更好地去解决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很多人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工具,一个非常强有力的手段,来促进沟通和交流。同时,互联网也打造了一种新的文化生态环境,改变了我们人类社会的质以及人类社会中产生的信息的量。这种质和量的变化是颠覆性的,让我们知道在思考未来的时候,作为法官,应该要多观察,多看一看,从法庭中看一看这些新技术在具体方面提升办事的效率,这个确实是我们国家正在做的尝试。我们通过新的技术提升了解决矛盾、争议案件的效率。那么,现在确实是恰逢其时,也就是说,是必须要去将新的技术融入到法律实践的全环节中去,从证据的搜集到案件的分析都可以放到线上来实现,这也是未来发展的大势。
我们现在看到在很多城市中,都在建立互联网法院和线上法庭。几年前我们还以为这种事情是想象中的,但现在看到很多具体的项目落地,变化太快了,所以我们一定要相信有这样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为我们的案件审理提供更快的速度、效率,提升它的质量,改善法庭的庭审实践。
那么现在在互联网环境中,我们应该如何去建立一套互联网语言环境呢?现在我们所有的法律诉讼、宣判、审理都是网上进行,但网上进行的时候,语言会转成比特,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沟通出现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要想办法应对互联网环境中出现的法律新问题。
谢谢路易斯·吉列尔莫·里瓦斯先生。
下面,请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拉加奥那·安吉玛那基安吉纳纳先生发言。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尊敬的各位大法官、各位尊敬的同事、最高法院的院长,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我想说我们实现了一个梦想。因为线上法庭可以说之前只是一个梦想,因为在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样的线上法庭。但是,正如我刚刚所说的,这并不影响我做这样的一个梦,而这个梦迟早会成为现实。我想,我们要的不仅是去做梦,而更多的是为线上法庭的到来做好准备。的确,现存的法律和法规应该适应这样的一种新科技、新的生活方式。而这也要让我们考虑在创新和科技方面的障碍,比方说软件的设计、数据的安全保护、信息的流通,我们需要设立新的规则和标准。当然我们还在起步阶段,所以我们要找到解决的方案。
在这里,我想说我们的思考应该更多地转向于民事诉讼。关于诉讼的程序,当然要保证诉讼是公正的,要保证机会的均等。这是我们未来的司法发展必不可少的两个因素。所有的争议都应该在一个根据法律建立的法庭上进行解决,才可以保证公平公正,这是一个很显然的事实,每个人都承认这一点。如果是一个线上法庭呢?首先就应该保证法律是承认该法庭的呈现,法律应该与法庭的建设、建立保持一致,并且由法律来规范法庭的运作,这也可以保障所有的相关方,可以知道他们的声音可以在什么地方被听到,他们的案件可以在什么地方被审理。当然,也应该保障法官能够在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框架内展开工作。
另外,关于机会均等。我们当然应该确保所有的相关方都能够平等地使用在线法庭。使用在线法庭是不是可以通过自愿的原则来进行?因为是由相关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是否使用在线法庭,他们可以签订相关的协议。除了这些原则之外,所有的相关方也可以自己来选用有相关权限的法庭来审理自己的案件。所以,在线法庭的选择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而不是让他必须要使用在线法庭。
另外关于权限问题。在我们的法律框架内,审判方的目标是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告方,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方离法庭非常远的话,就很难跑到法庭上去提供保护自己的证据,如果有在线法庭的话,这种远距离的出行就不再是必须的了。我想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这样,如果一个原告方来选择他自己的法庭,被告方就不需要走很多路去到一个法庭。我想这样做也可以保证审判的中立以及相关方的机会均等。
还有送达的实现,一般来说,送达程序就是要确保相关方都有合理的时间来准备他们的证词,当然这并不是要说在线法庭要有一个特别的时间限制,但还是应该确定合理的时间,如果一个传统法庭的起始点是相关方在家里收到相关的文书,或者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如果是在线法庭,科技让我们有了更好的办法来知道文书是不是已经及时地收到,这样的话,我们在在线法庭的运转中收到文书的起始时间点是可以确定的。在一个审判过程中,法官要确保相关的通知已经送达到相关方,如果是传统的法庭,是由法庭的书记员来完成这一工作,如果一方要向另一方提供相关的文书的话,也是通过书记员来完成。但如果有在线法庭,相关方就不需要跑到法庭去来证明自己已经收到相关的文书。所以,我想说的是,其实科技让我们能够确保文书的送达,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来解决送达和时效问题。
在线法庭如何来确保审判的公正呢?一个公正的审判也就是每一方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每一方都可以了解对方的证词是什么。他们可以进行辩护和交锋。在线法庭可以让双方免去出行的麻烦,可以在线进行交流。我们都知道在线的信息交流要比传统的方式快得多,如果把所有的文书、文件都放到线上的话,速度就可以快很多,整个审判的效率也可以提高很多。在宣布审判、裁决的时候,一个公正的审判就是要求这个审判的决定让公众可以最终了解到,那么如何让公众了解到呢?如果最后的裁决、决定是要放到线上的话,如何来告知公众我们相关的审判决定已经宣布了?所以局限性还是存在的。
最后,我想说我们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谢谢!
谢谢拉加奥那·安吉玛那基安吉纳纳院长。
下面,请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战略规划与政策管理处副处长吕美葶女士发言。
周强院长、首席大法官,各位尊敬的大法官,今天我们讨论的议题是有关在线法庭。我想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新加坡目前的情况和面临的挑战。我们所说的网上法庭是指虚拟法庭——当事人和法官无需聚到一起,即可通过视频会议和其他电子通讯手段来召开听证会。这更多属于一种基本定义,不同于Richard Susskind教授在其最新著作《网上法庭和正义的未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9)中提出的包含网上审判(包括异步审判)和延伸法庭服务的网上法庭定义。尽管我们渴望达到Susskind教授提出的延伸定义范畴,但是,我们采用的网上法庭定义大致代表了我们当前所能达到的程度。
网上法庭有望以更低成本,快速高效地为大众提供更多司法便利。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当事人或其律师居住地距离实体法庭可能很远,所以网上法庭的出现,使得当事人或律师不再需要千里迢迢赶往实体法庭,只需在自己办公室,甚至家中即可进行法庭辩论,而法院场所可以更好地作为他用。由于是在自己熟悉的类似于日常交流的网上空间召开听证会,人们会感到更加舒适,从而可以有效消除法庭带给我们的令人生畏的神秘感和拘谨感。
使用在线法庭,是新加坡整体司法战略的一部分,旨在通过缩小或消除地理位置、资源和文化水平方面的差距,来改进司法行政管理。在线法庭不仅尽可能高效、快速且经济有效地满足公众需要,同时还可以促进人人享有司法公正。在线法庭的审判结果与科技无关,但是,科技却为其提供了一种最恰当可行的解决方案。目前在新加坡,我们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与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所面临的挑战类似。首先,我们需要确保公正。许多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并未聘请律师;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十分复杂,在此我就不做过多阐述。这类当事人需要的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庭的诉讼方法。其次,在法庭上提交的文件和证据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证据开示申请的增多,这项工作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资源。第三,不论是商业案件还是家庭纠纷案件均正在变得日益复杂。这种复杂性往往包括很多的跨境因素,需要海外取证,并且需要考虑冲突法的原则。除此之外,诉讼成本也非常高昂,且继续呈上升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在线法庭的优势即刻突显,其可以同时解决费用和效率问题,从而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在线法庭可以帮助克服对实体法庭的需求,按照传统司法制度,即便是像新加坡这样的较小国家或者说司法管辖区,也同样需要实体法庭,而律师和当事人参加诉讼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如果我们减少实体法庭的使用,不仅可以加快案件周转速度,而且听证会的数量和处理量可能会增加。虽然需要考虑支付必要的信息技术费用,但是,总体费用会因有形基础设施费用以及所有配套服务,例如安保服务和秘书服务费用的减少,而大大降低。所以必要的技术支出是值得的。
在新加坡,出现诸多与网上司法有关的倡议,这些倡议不仅涉及诉讼程序,还涉及有助于实现司法目的的其他相关程序。首先,我们建立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当前目标是:通过社会责任和正面能量引导,使涉及人身伤害案件的当事人能够走向庭外和解。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完善该机制,以望在不久的将来,通过该机制解决离婚案件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另外,我们的小额钱债审裁处亦在试行网上审理。这类诉讼不涉及律师,仅涉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审理提出索赔、进行谈判和调解,并召开网上听证会。
对于其他法院,我们正在开发一个集成应用程序,该应用将允许在移动设备上召开虚拟听证会。再加上我们的电子诉讼系统,当事人和公众将能够在线处理案件。尽管我们已经采用了各种审前会议和其他无争议听证制度,包括单方面申请,只涉及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但我们尚未在网上召开有争议的、有对抗性的听证会。我们希望在即将到来的一年里,能够通过该系统召开有对抗性的听证会。同时,我们还在探索开发一个系统,以便用户可以更广泛地使用网上或电子庭前的指示。
回到Susskind教授的网上审判的更宽泛的定义,我们也在探究异步审判,我们希望当事人不仅能够在不同地点,还能在不同时间提交案件申请和观点。这看上去好像与我们过去几十年强调的传统方法不同,但其实是异曲同工,只不过是从注重口头辩论的传统观念中脱离出来。虽然异步听证不会使新加坡法律体系产生重大文化转变,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注意异步听证可能存在的一些缺陷。就像面对面讨论可能比通过电子邮件讨论更有效一样,并行或同步审判或听证会最终可能更快得出结果。因此,我们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这不仅需要施行严格的案件管理,同时还需要进行试点,以找出最佳方法。
当逐步普及使用网上法庭时,我们必须考虑可能存在的一些挑战。首先,一些律师不愿意参加视频或网上听证,因为他们认为我们的司法规模小,没有必要这样做。与此同时,在现实法庭中,很多律师可能会过分强调对肢体语言的应用以及对法官的观察,从而导致一些律师更倾向于亲自出庭。其次,我们在涉及重大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词的纠纷中使用网上法庭,可能会面临更大挑战。因为有些人认为,证人的行为举止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而这一点只能在现场才能观察到。虽然对证人举止的关注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我们现在更关注客观证据 ,但是其仍然是相关考量因素。然而,这并不是一个无法克服的问题。例如,可以使用更好的视频和声音技术,确保即便在网上,人们也可以观察和考量证人的行为。
在施行网上法庭和其他科技创新时,我们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普惠性。在推出我们的系统时,我们在不经意间不可避免地遗漏了某些公众成员(例如,老年人或穷人),他们可能不喜欢运用新技术,或者可能无法使用在线系统。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以使这一部分弱势人群也能够获得普惠、有效、适当和公平的维权途径。
为此,在推出网上法庭时,针对Susskind教授提出的一站式服务或者延伸服务的概念,我们必须考虑需要为此而做出的相应工作。法庭的最终使用者,就是公众,公众想了解其法律权利、获得其相关案件处理的帮助,以及指导其需要采取的法律程序。虽然如今所有法院均可通过海报、宣传单和网页提供信息,但这远远不够。我们法院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必须考虑如何更加积极的为这些法庭的最终使用者提供帮助。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包括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面临的直接挑战是,在提供此类信息的同时无法跨越法域提供建议。同时,如果提供的是建议的话,就还需解决对这种建议的问责问题。新加坡司法机构在重视这些挑战的同时,还在积极寻求为最终使用者提供更多服务,包括在可行和适当情况下使用人工智能,以帮助改善公众生活。让我们觉得欣慰的是,新加坡通过智能国家计划和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做出的努力已经初见成效。
随着上述措施的施行,新加坡司法机关不仅可以继续满足公众的司法诉求和期望,而且还可确保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正当行使。
谢谢吕美葶女士。
下面,请加勒比法院院长阿德里安·达德利·桑德斯先生发言。
大家好,当今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变化非常迅速,如何利用新技术进一步实现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提高审判质量,这是我们共同面临的挑战。在很多国家,法院的用户,主要是诉讼双方,希望司法部门能够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法院现在案件很多,有案件积压的现象。对法院的用户来说,他们会觉得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怎么办?法院必须在稳定性、可预见性方面作出努力,做到与时俱进。
一直以来,大家都认为诉讼服务这不是法院的事情,或者法院没有能力实现。但我们必须要打破这样的观念,我们要满足用户的需求,赢得他们的信任。法院也必须创新,建立线上法庭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什么是线上法庭?你得看它的用户和法院是通过什么连接在一起的。他们是通过网络、电信系统连接在一起。对于传统法院而言,需要有办公地点、有很多书面工作,但线上法庭把这些搬到了互联网,实现了无纸化的服务,获得了ICT(信息、通信和技术)的极大助力。我们相信线上法庭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常规的法院,第二个是ICT(信息、通信和技术)助力的法院,第三个是真正的虚拟在线法庭,就像我们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看到的那样,这样的互联网法院还不多,我们很荣幸在杭州看到了。我来自加勒比法院,我们也有了线上法庭,但还没有能够完全实现全部在线的业务。我们现在建立了虚拟的法庭,得到了APEC机构的帮助,加勒比司法解决机构的帮助。有一个平台可以实现电子的申请和立案,还有自助终端,像电话亭一样,还有法官自助办案系统。在平台上法官可以管理案件流程,平台还能够自动生成庭审相关文件,为法官提供智能的推送。有了这样的系统,在任何时候,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实现电子立案,书记官也可以通过手机得到通知。法官会通过电子的方式审阅卷宗,相关的卷宗以及讨论都可以通过电子的方式执行并安排开庭。开庭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的方式直播,法院最终的判决会在网络上公布。
在线法庭非常重要,必须满足用户的需求,应对环境的挑战,线上法庭能够帮助提高效率,减少案件的积压。线上法庭能够提高司法服务的普及性,具有更高的透明度、问责性。我想引用一句话,这句话是来自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院提供的不仅是服务,也不仅是地点,代表的是司法权力的凝结,是法治的捍卫者”。真正的线上法庭是通过现代化手段让用户快速解决纠纷,甚至可以足不出户解决纠纷。我们需要线上法庭这样的解决方案,迎难而上,克服种种挑战,在信息化的时代继续满足公众对公平公正的期望。
谢谢阿德里安·达德利·桑德斯院长。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就“中国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与大家分享交流。
当今时代,互联网迅猛发展,深刻改变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格局,让很多传统行业插上了信息技术的翅膀,焕发出无限生机。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近年来,中国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定位,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积极推进互联网法治建设,探索符合互联网时代需要的司法运行新模式。2017年以来,中国在杭州、北京、广州分别设立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互联网金融、购物、服务、侵权和网络著作权等案件,实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模式,开展了互联网司法实践探索。
一、顺应时代变革,探索互联网法院发展规律
第一,互联网法院发展是互联网时代大势所趋。当前,网络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应用,使各领域人员、资源、信息紧密相连,人类生产生活逐渐跨越时间与空间、虚拟与现实,世界真正变成了一张扁平化的“网”。社会行为模式、组织形式的深刻变化,对传统司法运行模式提出了新挑战,对互联网司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第二,互联网法院发展是互联网社会人心所盼。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蓬勃兴起,人们期待更加专业化的审判组织、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体验、更加符合互联网环境的司法运行模式。面对公众新需求、新期待,推动司法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成为必然选择。
第三,互联网法院发展是互联网司法实践所向。近年来,中国法院不断深化电子诉讼改革,各地互联网司法创新次第开花。2015年,浙江杭州法院设立互联网法院“前身”—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实现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这些探索创新,为互联网法院成长、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立足职能定位,推动互联网法院跨越发展
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在案件审理、平台建设、诉讼规则、技术运用、网络治理等方面创新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司法运行模式。
一是通过在线诉讼实现便民利民。建立互联网诉讼平台和“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提供全流程在线诉讼服务,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立案、缴费、开庭、送达等全部诉讼活动。利用网络沟通及时、便捷的特点,为当事人精确匹配解纷力量,推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解决。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三家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结80819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1/2和3/5,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呈现良好态势。二是通过技术应用拓展诉讼维度。互联网法院坚持开放互联,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司法运行模式变革。比如,在打破地域时间限制方面,依托在线立案、在线多元解纷、在线庭审、电子送达、在线执行等创新举措,构建弹性时间、灵活场景、多方交互的新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异步审理”模式,允许当事人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登录平台参与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平均每案节约当事人在途时间约6小时;在优化审理流程机制方面,通过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建立各部门共享的大数据平台、运用各类智能化辅助办案工具等,为审判提供全方位智能化支持。
三是通过深化审判实践推动法治规则确立。互联网法院利用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审理了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推动规则树立的互联网案件。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人工智能著作权案”,首次明确了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保护方式。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大数据权属案,确立了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的行为规范。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对计算机软件生成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及如何保护问题进行回应,等等。互联网法院积极通过个案确立和完善裁判规则,依法界定权利边界、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三、展望未来发展,推动互联网法院实践积厚成势
面向未来,我们将巩固优化互联网法院实践成果,加大创新力度,推动互联网与司法在更高层面、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深度融合。一是促进技术应用更加便捷实用。顺应科技发展潮流,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借助互联网企业、研究机构等力量,推动现有技术应用更加符合司法需求,确保互联网法院司法平台好用、管用。二是促进司法实践更加系统集成。系统总结互联网法院实践经验,发挥改革试验田作用,探索形成智能司法和在线诉讼程序机制,适时在更大范围上推广复制,健全完善互联网司法体系。三是推动制度规则更加与时俱进。依托在线诉讼实践,逐步探索完善管辖、立案、庭审、送达、电子证据质证和认定、执行等程序机制,积极推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通过个案裁判明确网络空间行为规范、权利边界和责任体系,打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各位嘉宾,创新是互联网时代的灵魂,改革是互联网法院的使命。我们希望通过中国互联网法院的改革创新,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我们衷心希望各国互通互鉴,共同打造新时代互联网司法体系,让互联网司法发展成果更好造福各国人民。谢谢大家!
谢谢李少平副院长。
女士们、先生们,刚才几位嘉宾就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作了精彩的发言。由于时间关系,本专题研讨到此结束,请各位午餐后,继续参加下午论坛活动。也欢迎各位会下就该议题继续交换意见。
谢谢大家!
上午会议结束,下午14:00直播继续。
直播继续。
专题研讨三:数字经济下的产权保护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各位法官,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欢迎各位参加“数字经济下的产权保护”专题研讨。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数据权属如何确认,数据安全如何保障,个人和企业隐私如何保护等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广泛关注。我想,各位嘉宾对此应该有很多独特见解和看法。
下面开始我们的研讨,各位嘉宾每人发言时间请控制在8分钟之内。
首先,请萨尔瓦多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刑事庭庭长多丽丝·鲁斯·里瓦斯·加林多女士发言。
我们相信新型科学技术毫无疑问可以进一步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许多公共服务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以及更好地让人民使用更便捷的设备。然而在网络环境下,我们面临着许多新挑战。比如在法治领域,我们虽然已经取得了许多科技进步,但是对人权的保护仍然需要遵循基本的法治精神。
目前,在网络交流已经远远超出技术的范畴。我们相信,妥善运用网络技术会激发创意,并成为保障人权的良好平台。由于数字经济导致的数字差异,有些人可能因为贫困而无法接触到现代网络设备和先进技术,没有办法享受到现代科技带来的法治便捷。因此,我们既要有充分保障人的基本人权,也要充分保护人们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特别是免受有组织网络犯罪的侵害。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提高人们的网络知识水平,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国家司法水平。另一方面,有的国家如萨尔瓦多属于发展中国家,并没有积累充足的经验。因此,我们需要更新这方面的知识、更多的国际交流。正因如此,我们看到互联网在司法领域有着更好的应用前景。此外,我们还应当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让公众对司法有更多的信任。所以,我们要认真考虑怎样减少网络空间的犯罪,更好地运用科技手段来减少社会治理的成本。这既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也是我想向诸位提出进行开放讨论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有一些建议:首先,我们必须坚持保护人权,特别是要考虑在数字时代如何用更合理的方式保护人权。我们的司法框架还需要进一步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的发展,所以在某些关键领域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另外,我们也要充分考虑怎么样在司法过程中尊重人的尊严,加强各方面合作,以确保对公众和社区的服务都接入数字化网络。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实现同世界各国的充分交流。谢谢大家。
谢谢多丽丝·鲁斯·里瓦斯·加林多大法官。
下面,请菲律宾共和国最高法院资深大法官埃斯特拉•佩拉斯-波尔纳贝女士发言。
各位法官同行和嘉宾,下午好!该论坛的主题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但也是最具挑战性的尝试之一。由于当今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迅速而复杂的发展,通过建立持久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互联网活动的必要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引起共鸣。
毫无疑问,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刻变革重新定义了人类交流的思维和方法。一方面,全球经济毫无疑问地受益于诸如谷歌、脸书、苹果支付、Grab等互联网平台,我们可以通过网络从事商务活动、进行日常交易、开展即时交流。然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给人类在应对新的人权风险和道德困境,尤其是在保护数据隐私方面带来了消极影响。
在网络空间中,保护隐私意味着,人们出于私人目的使用互联网作为服务工具时,可以不必担心第三方未经同意而以各种方式访问和使用用户数据。就这一点而言,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进行有效监管是当今数字时代保护人权的重要方面。这是因为大多数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主要是电信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拥有大量的个人信息,并且还充当信息内容的“守门人”。信息和通信领域的数据泄露,孤立的信息泄漏事件已经开始演进为大规模的信息泄露事件,例如“脸书-剑桥分析丑闻”。“剑桥分析”作为一家政治咨询公司,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Facebook个人主页收集了数百万人的信息数据,并将其用于投放政治广告。因此,由于此类事件的灾难性后果,国家对信息和通讯技术公司的监管对于保护用户个人数据隐私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批准了“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其中特别强调了各国对企业开展有效监督,以履行其人权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就菲律宾而言,与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相关的权利保护法律框架目前基于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们是:(1)《数据隐私法》和(2)《网络犯罪预防法》,均于2012年颁布。
一方面,《数据隐私法》体现了菲律宾承认“政府和私人部门信息和通信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享有受到保护的固有义务”。《数据隐私法》对那些被归类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实施监管,以确保数据主体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例如:有权获知从属于某个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是否应当、正在或已经被处理;知晓个人信息来源;以及在因不正确、不完整、过时、虚假、非法获取或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信息而遭受任何损失时,申请赔偿的权利。
如前所述,菲律宾还于2012年颁布了《网络犯罪预防法》,将某些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定为犯罪,并提出了各种起诉条件。《网络犯罪预防法》是菲律宾为履行《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义务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菲律宾已于2018年3月28日批准了该公约。菲律宾《网络犯罪预防法》除了对网络犯罪进行分类外,还确立了强制性程序来有效获取服务提供商存储的与起诉网络犯罪有关的计算机数据。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还颁布了《网络犯罪搜查令规则》,以适当执行《网络犯罪预防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该规则的核心是承认有必要保护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的隐私权,并确保他们免受不合理的警察监视和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
由于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和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的跨国性,《数据隐私法》和《网络犯罪预防法》的规定具有域外性,因此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涉外机构进行合作。但是,虽然建立跨国执行机制确实可以实现互惠互利,但我认为,国际社会应当探索建立一个集中化或中央化的机构,形成一个有效、定期的对话平台。在此平台上,不仅各国政府,其他利益相关方,例如通信技术公司和该领域的专家也能在该平台上开展对话。通过该平台,我们可以推动可接受且具有约束力的基本权利框架实现标准化,同时公平激励民营企业坚持其原则。我认为,通过统一、包容的价值观,国际社会可以在互联网世界建立法治。
此外,该平台可以考虑制定可持续的信息蓝图,以在国际范围内逐步提高信息化素养和尽职调查水平。许多公民仍然不了解数据隐私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应该为他们提供正确的工具和知识来帮助他们保护自己免受网络钓鱼、身份盗窃和其他网络欺诈等常见威胁的侵害。
我非常赞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开拓性举措,今天我们在这里聚会并进行了有意义的思想和经验交流。《乌镇宣言》草案提出了“开放、合作、互惠、互利、共享、包容和可持续发展” 原则。除此之外,我们还需努力实现“规范化的国际交流,就网络空间治理方法和准则开展有效合作”。毫无疑问,这是朝着“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所做出的尝试迈出了坚实一步。
感谢大家的聆听。谢谢!
谢谢埃斯特拉•佩拉斯-波尔纳贝资深大法官。
下面,请俄罗斯最高法院大法官、军事审判庭审判长伊戈尔·克努普诺夫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同仁:
非常感谢有这个机会参加这次会议。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数字世界的现实,对于全世界的法治、司法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有着很大的影响。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我们开始认识到,之前的一些技术和规则需要现代化和规范化,今天我们谈论的正是数字权利。
数字权利包括互联网访问权、信息权、网络隐私权等个人权利。这些权利不具有任何财产价值,但与公民的人格直接相关,可以被称为“个人非财产数字权利”。
数字产权包括对数字资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资产的产权。它们包括对加密货币和代币的权利,以及以计算机代码、数字记录等以数字形式表示的其他非实体财产的权利。
许多国际法规则承认并保护数字权利,例如2000年由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八国集团领导人通过的《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数字时代隐私权的2013年12月18日第68/167号决议。
俄罗斯法律规定了对数字权利的保护,明确了侵犯相应权利的纪律处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俄罗斯法律特别规定了数字技术领域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指使用财产所有人或其他财产持有人的授权数据,尤其是通过获取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进行数字盗窃的行为,包括秘密窃取或通过诈骗使用受害人智能手机上的移动银行服务、在网上支付系统中使用他人数据进行授权等。因此,法律中存在这样一个概念——干扰计算机信息存储、处理或传输工具以及信息和电信网络功能。此概念指软件和(或)硬件对服务器、计算技术/计算机或信息和电信网络的故意侵害。这会对计算机信息的存储、处理和传输过程造成破坏,从而使罪犯或他人得以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此外,在俄罗斯联邦,有关信息权利保护的规则体现在2006年7月27日第149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及许多其他监管信息流通法案中,包括2006年7月27日第152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2008年12月22日第262号联邦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获取法庭活动信息》,以及2010年12月29日第436号联邦法《保护儿童远离有害其健康和发展的信息》。
个人数据的保护是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者都在关心的问题。根据专家评估,目前在俄罗斯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符合国际标准。
2006年7月27日第149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规定了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领域中的法律监管原则,信息持有人与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参与人的权利,以及限制信息获取的依据和程序。
在俄罗斯禁止发布根据联邦法律受到限制的信息,包括旨在宣扬战争,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和冲突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发布者需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的其他信息。政府在监测到某些禁止发布的信息之后,会限制对相关网站的访问。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者恢复被侵权人的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处理个人资料的网络资源进行封锁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数字权利。俄罗斯联邦建立了侵犯个人数据所有者权利的登记制度。如果一个网站上发布了违反法律的个人数据,且已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则该网站可能会被登记在册。因此,对于任何发布在网站上的信息侵犯了个人数据所有者的权利,或者由于数据操作员的个人失职而导致泄漏,或者在国家监管机构与网站所有者沟通之后仍未删除,都可能构成限制网站访问的理由。
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采取措施,对以下信息源进行访问限制或者禁止发布:煽动内乱,从事极端主义活动,参加违反法律规定的群众(公共)活动,将未经验证、具有公共意义的信息作为可信任的信息发布。此类信息可能会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阻碍或妨害交通,以及重要社会基础设施如电力、工业、通讯、信贷设施的运作。此外,如果俄罗斯联邦认为某个外国或非政府组织在本国产生不良影响,则也会限制对该组织的信息访问。
至于立法程序本身,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未来在这方面会有质的突破。在未来,数字技术有助于提升整个立法体系的现代化,发现并校正差异,提高法律和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访问性,并鼓励建立旨在保护信息安全的有效机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发挥数字技术对法律发展的正面影响,积极改善立法,是现代国家保障互联网人权的重要任务。一方面,它应该以保护和促进合法使用信息及通信技术为前提;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保护数据信息,这意味着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内的多种措施来实现以下目标:
首先,防止信息的非法访问、更改、破坏、封锁或复制,防止非法提供信息或非法发布,以及其他非法行为;
其次,确保受限访问信息的机密性。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谢谢伊戈尔·克努普诺夫大法官。
下面,请南非共和国豪登省高等法院院长邓斯坦·姆兰博先生发言。
周强院长、首席大法官,各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各位高级大法官,女士们、先生们,非常感谢给我机会参加此次论坛。
信息传播技术的进步极大推动了全球化进程。在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商事交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毫无疑问,数据是一种可以产生收益的潜在资产。全球化的激烈竞争,导致了数据滥用的可能性,这在个人信息方面尤为显著。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监管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系统。我们知道,有关数据保护的监管,能够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交互提供了规范和保护。法律需要处置的问题不仅限于是否可以获取信息,还包括是否应该获取信息,在何处获取信息,如何使用信息,以及可以向谁反馈这些信息。如果法律允许收集个人信息,那么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公平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应受到保护。
南非通过宪法和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有关的法律,直接或间接处理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以及信息收集、保存和处理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南非花费了很长时间颁布了一项《个人信息保护法》(“POPIA”),专门规定国家数据隐私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南非关于数据保护的最新法律,我想简要介绍一下南非数据保护的整体框架。
在南非,宪法是最高法律,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行为均无效。南非公民基本权利以《权利法案》的形式列入宪法。《权利法案》为公民隐私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护,明确规定不得侵害公民的通信隐私。一经宪法明确规定,就意味着不得颁布侵害隐私权的下位法,也不予许侵犯或不合理限制个人隐私权,并导致个人隐私受到损害,这是一个大的背景。宪法权利概括保护了隐私权的各个方面,同时也为更广泛的数据保护立法提供了前提。
《促进信息获取法》(“PAIA”)就是其中之一。它规定公民为了行使或保护其他权利,享有获取由国家或他人掌握信息的基本权利。《促进信息获取法》禁止对第三方有关个人信息的不合理披露,以这种方式践行数据保护原则。
此外,我们还制定了《国家信用法案》(“NCA”) ,其旨在促进公平和非歧视性地获取消费者信贷市场信息。该法案规定了更高的消费者信息标准,其中包括对信用信息的监管。《国家信用法案》旨在规范接收、编辑、保存或报告涉及消费者保密信息的人的行为,以维护信息的保密性。
同样,《通信截取和提供通信相关信息条例》(“RICA”)禁止拦截和监视直接或间接通信行为。这有助于犯罪侦查和预防。《通信截取和提供通信相关信息条例》规定了电信服务商获取和保存客户特定信息的义务。《通信截取和提供通信相关信息条例》在有组织犯罪不断增加的背景下颁布,有助于更好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
此外,《电子通信和交易法》(“ECTA”)是保护个人电子数据的另一项法律。该法规定了有关促进和规范电子通信及交易的相关内容。
尽管南非尊重公民隐私权,也颁布以上涉及隐私权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足以为南非的个人信息处理提供充分的数据保护。这些立法仅提供部分数据保护,随着其他技术和立法方面的发展,对全面数据保护立法的需求迫在眉睫,对此我们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借鉴了欧盟的数据保护法规,具体为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它是一种现代化的以问责制为基础的数据保护的条例,而且它有很大的开创性的影响力,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让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有更多的控制权。应该说,OECD准则确定了八项关于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即:(1)收集限制原则; (2)数据质量原则;(3)明确目的原则;(4)使用限制原则;(5)安全保障原则;(6)开放性原则;(7)公民参与原则;(8)问责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1998年英国《数据保护法》(DPA)非常相似。《个人信息保护法》目的是实现普通法和宪法上的隐私权,并规范个人信息所涉及的公民(也称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可以被“处理”的方式,即由数据控制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称为“责任方”)收集、持有、使用、公开或转移。数据责任方作为决定如何以及为何处理此类信息的主体,《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通过赋予数据责任方义务的方式实现这一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普通法和宪法关于隐私权的现有规定,但会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机制。我们还需要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条例,因为他们是相辅相成的,南非为此还要设立专门进行数据和信息监管的机构,但是该机构迟迟没有建立,所以法律其实还没有完全实施,但是毕竟我们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充分说明南非高度重视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数据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通过自动或非自动方式处理由数据控制者输入或用于数据控制者记录中的个人信息,包括数据控制者住所地在南非,或者住所地虽不在南非但在南非境内通过自动或非自动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不适用于仅通过南非转发或从南非经过的任何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定义的数据主体信息是指能识别到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公司)的任何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类别,在该法案中被称为“特殊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单独规定了这类信息的处理,并有相当严格的要求。
在以下情况下,一般可以处理个人信息:(1)数据主体自愿、明示、知情地许可数据处理;(2)数据主体为了订立或履行合同而必须进行数据处理;(3)数据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义务;(4)数据处理可以保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5)数据处理是公共机构正确履行公法职责所必需的;(6)为了保护提供信息的责任方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有必要进行处理。此外,只有在所有有效处理措施均符合八项“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处理个人信息。这些条件以《数据保护法令》的规定为蓝本,即:问责制、处理限制、目的规范、进一步处理限制、信息质量、开放性、安全保障措施和数据主体参与。
另一方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是被明令禁止的,除非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或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例如,信息监管机构已授权处理等。
这些只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部分条款,我认为通过这些条款可以清楚地理解南非立法者的意图,即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不公平的侵害。我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尤其在这个个人信息以电子手段流转最为频繁的时代。
如前所述,《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在南非各行各业的所有公司,但对某些行业的影响更大。我认为,金融服务业就是其中之一。为什么?首先,金融服务提供者(即银行、保险公司等)搜集非常私人的敏感信息。其次,如果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安全性出现问题,可能给其客户带来严重后果。 最后,南非信息监管机构表示,金融服务将成为其首要关注重点,因为已经发起的大多数投诉都针对金融服务提供商。
目前(直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启动之前),《电子通信和交易法》定义了将个人信息用于直接营销目的的行为。该法规定,仅需向电子通信的预期接收者提供一个选择拒绝接收进一步通讯的机会即可。《消费者保护法》(“CPA”)对所有直接营销通讯施加了一般性限制。人们发现这两项立法是有限的,特别是涉及金融服务提供商买卖数据主体个人信息(或在未获得特定许可情况下使用个人信息)时。
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了有关金融服务提供商通过电子通信(电子邮件、文本消息和自动语音消息,但不包括电话)将个人信息用于直接营销目的的具体条款。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金融服务提供商或直接营销商只有在获得目标接受者的明确同意后,才能将其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联系方式和其他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此类直接营销。换句话说,必须征得个人选择同意接受后,直接营销信息的发送才是合法的。数据控制者只能与信息主体(且其之前未曾拒绝接受)接触一次,以请求其同意将个人信息用于直接营销目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解决了三个问题,朝着保护数据主体个人信息的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使金融服务提供商难以买卖个人信息,而买卖个人信息的做法是金融服务业的惯常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将买卖个人信息定为非法,但实际上,将来很难再进行此种买卖。其主要障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金融服务提供商在向第三方分享潜在客户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告知潜在客户。这对个人消费者而言非常重要,作为消费者,通常非常关心个人信息将分享给谁,而我们不太信任未经同意就与第三者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改变了直接营销的方式。企业买卖个人信息的根本原因是进行直接营销。《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制定了有关直接营销的新规则,使得在将个人详细信息用于直接营销之前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许可。这个规则也绝对适用于短信、电子邮件和自动语音邮件等。此许可必须以信息主体“主动选择接受”的形式获得。许可必须是自愿、知情和具体的。例如,必须为:“我同意将我的信息出售给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以进行直接营销。”因此,这意味着没有默示同意和例如“通过向我们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您同意我们在认为适当的情形下处理您的信息”此类条款。
我认为,没有多少人允许一个公司通过分享自己的个人信息而获利。这意味着金融服务提供商将必须寻找方法说服客户其所购买和出售的个人信息符合客户的利益,并且客户希望接受直接营销。对于个人信息受到大企业滥用的个人而言,这是非常令人鼓舞的。
此外,令人鼓舞的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新要求还必须与《消费者保护法》中有关直销的要求一并适用。这些要求包括允许数据主体有机会停止任何直接营销方法、根据南非国家消费者委员会制定或认可的官方选择退出注册表(罗宾逊列表)从内部营销列表中退出、或限定与数据主体取得联系的时间。
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企业向客户明确,为防止后者个人信息被第三方访问而采取的安全措施。在这方面,应该指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司要扮演一个或两个主要角色,以确保安全措施的实施并确保第三者不会非法访问客户的个人信息。在以下情况中,这些角色是:(1)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司是责任主体或数据控制者(即公司直接处理从客户、供应商或雇员中获得的个人信息);(2)第二个角色是运营商,即公司为另一责任主体或数据控制者提供服务。
公司充当数据控制者角色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该公司必须确保已实施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机密性,这可能要求公司采取适当、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系统措施防止个人信息丢失、损坏、未经授权的破坏以及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访问或处理。
在公司需要另一家公司的服务来处理其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该公司必须确保该服务提供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受公司与服务提供商(数据处理者)之间书面合同的约束。即要求服务提供商建立并维护信息的机密性,并采取相关安全性措施保障信息的完整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面影响是,如不遵守上述要求,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许多不良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南非监管机构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的权力,包括在情节严重时实施罚款和判处监禁。其他负面影响可能来自对公司产生信任危机的客户、员工、供应商或投资者,从而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和收入受损,我认为许多公司不愿经历这种情况。
但是,我们仍面临挑战,尽管这些挑战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款自身缺陷无关。我们面临的挑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和启动。
《个人信息保护法》由总统批准,并于2013年11月26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但是,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某些规定目前已经生效(即定义部分、数据保护授权办公室部分,比如信息监管机构,以及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下制定相关法规部分),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质性条款,包括关于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有关要件的条款等尚未生效。
这是我们在南非面临的挑战。我认为,延迟生效的原因是建立信息监管机构的时间过长,其中包括信息监管机构的设立、权力、职责和职能。尽管信息监管机构已于2016年12月由南非总统任命,但有关当局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快速及时启动所做的工作有限。自成立以来,信息监管机构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12条的规定,于2018年12月14日发布了《 2018年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条例)。这是在信息监管机构成立两年后才完成的。
值得赞扬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条例最终已经颁布,但它们仍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因为实施条例只有在信息监管机构在政府公报中正式宣布生效日期后才能生效,目前尚不清楚具体日期。曾经,有人预计《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条例将在2018年生效,但并未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条例至今也没有生效,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13年公布以来就一直是这种情况。实际上,《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法律已经迎来了第六个年头,但我们仍在等待其全面生效。
问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未能实施,但试图谋取利润的大公司却一直在不公平地处理着公民的个人信息。例如,据报道,2017年,信息监管机构收到107宗关于非法处理和获取个人信息的投诉,其中许多与银行、保险和电信公司有关。根据该报道,这些投诉大多与未经同意,通过电子通信进行直接营销有关,即营销者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对公民进行轰炸。
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进程并没有像我们国家所希望的那样快速。我认为这可能归因于我们政府程序的民主本质。最终,我们都必须遵循相关程序。
即使面临挑战,我们也可以说:“我们已经确保朝着其他发达国家的方向前进”。隐私权是南非宪法的核心,我认为南非立法者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表明了南非对隐私权的重视。
谢谢邓斯坦·姆兰博院长。
下面,请苏里南共和国高等法院代理院长伊万·拉苏尔巴克斯先生发言。
各位同事,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周强院长邀请苏里南代表团参加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中国正在建设智慧法院,相信这会对全世界司法和法律制度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此次论坛。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非常具有开拓精神。你们善于运用信息技术,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互联网法院,现在已经有三家互联网法院,这毫无疑问具有革命性影响。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方面,互联网法院可以审理涉及网络食品和服务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可以受理小额贷款、版权、所有权、侵权、产品责任纠纷以及公益诉讼更各类案件。
各位同事,信息化已经融入中国人的生活当中,难以置信的是,在购物、签订合同、餐厅、酒店、交通等各个方面,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了每一个角落,到处都有信息科技的影响。我们因此能够明白为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位同事能够很轻松地在司法工作中运用信息技术。
中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2017年8月18日在杭州成立,杭州互联网法院处理了许多案件,效果非常明显。为此,在一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成立了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我和其他同事已经参观了杭州互联网法院,我要祝贺杭州互联网法院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
互联网法院的办案时间大大缩短,涉及的案件金额相对较小,但仍然面临着不小的挑战。信息科技没有国界,我们要考虑如何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捍卫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有关争端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域,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哪一种法律制度来仲裁或裁决?如何确保司法判决可以被有效地执行?如何去消除或至少尝试填补数字鸿沟?如果有一些个人或群体由于贫穷或其他原因,不能很好地使用网络设施,如何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
我们要注意,平等原则和司法程序正义非常重要。企业通常会希望由本国法院来审理他们的案件。如,苏里南是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的居住国法院享有管辖权,除非双方合意选择另外一个国家的法院,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在同一个国家注册登记,那么案件在当地互联网法院审理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处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哪一个国家享有管辖权?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又如何确保司法裁决的生效和执行?为此,我们需要各国的国内法,以及双边和多边条约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上述问题得到很好回应。
如果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同一个国家的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话,我们仍然必须注意:第一,合同应该是双方通过自由、平等协商而达成。第二,互联网法院的诉讼过程应当公开,而且应该是合理、普遍可接受,司法过程应当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三,互联网法院法官的职业素养,也要有一定的透明度。互联网的法院必须在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中体现出平等和公正。第四,如果互联网法院属于非传统的民事法院,它的裁决要得到有效执行,还需要向常规的民事法院提起申请。
女士们、先生们,为了更好确保互联网法院的合法性,请大家不要忘记以下根本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便是电子合同或互联网法院,也要遵循法律的确定性、正当性。二是善用法治,坚持人人平等、尊重人权这些基本法治原则。苏里南继承了荷兰的大陆法系传统,在民事诉讼中有很多的文书要制作。我们饶有兴趣地参观了杭州互联网法院,我们相信,互联法治论坛会向各方展示互联网司法的高效、透明和有效性。我们认识到,必须妥善利用信息技术,让信息技术与司法体系深度融合,更好捍卫人民群众的公平公正。苏里南刚刚迈出第一步,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成立了三个互联网法院,已经远远走在里前面。
女士们、先生们,苏里南代表团非常荣幸能够参加乌镇论坛并发言,而且能够为乌镇宣言作出贡献。感谢大家耐心倾听。谢谢各位。
谢谢伊万·拉苏尔巴克斯院长。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大法官,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
随着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这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一种崭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数字经济也成为全球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加强产权保护对发展数字经济至关重要,司法保护是其中关键一环。近年来,中国法院就此进行了不懈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下面,我围绕“数字经济下的产权保护”这个主题,分三个层面,与大家分享交流中国法院的具体实践和经验。
一、加强数字经济下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第一,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深刻指出,“当今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新月异,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人类文明进程影响深远”。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据有关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31.3万亿元,同比增长20.9%,占GDP比重为34.5%,位居全球第二位。
第二,产权保护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产权保护,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全面部署,充分彰显了中国政府依法保护产权的坚强决心。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被喻为“新石油”,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当前,数据权属、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带来的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和数据产权保护问题,备受世界各国关注。中国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探索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不断加大对技术专利、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及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力度,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第三,司法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上大有作为。数字经济下,产权保护需求的日益多元与法律法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功能变得更加重要。近年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互联网司法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理念,严防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发生,有效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创新创造活力,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专门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在天津、南京、武汉等21个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数字经济的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案件,坚持鼓励创新、规范引领、审慎裁判,促进一大批新技术落地生根,一大批新业态活力迸发,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二、中国法院加强数字经济产权司法保护的丰富实践
一是探索互联网裁判规则,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障。在全球率先成立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作为互联网司法规则制度“试验田”作用,依法审理中国首例大数据权属案、“人工智能著作权案”、“网络游戏著作权案”等,确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行为规则及权利保护规则,惩戒相关侵权行为,以个案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提供价值判断、明确权力边界。通过裁判规则补强法律规则体系,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促进产业活力与秩序平衡。
二是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提升产权司法保护现代化水平。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着力建设多功能、全流程、一体化的电子诉讼平台,广泛应用即时通讯、人脸识别、图像识别等技术,提供从起诉、调解、立案到审判、送达、执行等全流程在线服务。将区块链技术深度融入互联网司法,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实现电子数据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流程追溯,积极破解诉讼中存证难、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让数字经济下的产权保护更加便捷高效。
三是推动诉讼规则制度发展,更好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为适应数字经济下新型诉讼形态需要,中国法院积极推动诉讼规则制度在线化、数字化、开放化、便捷化等方面与时俱进。2018年9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规则、电子证据审查标准、庭审方式改革等做了指引,完善电子诉讼规则体系,让当事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就能参与诉讼,切实维护好互联网时代的群众合法权益。适应移动互联时代需求,探索移动微法院,让当事人通过手机就能在线办理立案、查询、送达、开庭、证据交换、调解、执行等诉讼事务,让当事人和法官充分感受到“指尖诉讼、掌上办案”的便利。
三、数字经济下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
一是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特点,坚持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要依法保护数字经济时代的物权、债权、股权,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努力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要不断完善数字经济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不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规模大小,也不论是法人还是个人,坚持做到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一视同仁。
二是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要不断完善司法政策,加强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特别是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要依法惩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健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要积极参与构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
三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潮流,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中国政府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中国排名跃升至第31位,连续第二年被评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个经济体之一,其中“司法程序质量”指数再次被世界银行评价为这一领域的“全球最佳实践者”。中国法院将更好发挥司法在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激发活力、促进发展、优化环境方面的独特作用,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新产业蓬勃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新动能加速成长。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数字经济既是创新发展的时代潮流,也是历史前进的大势所趋。让我们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共同推动数字经济背景下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合力谱写全球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谢谢杨万明副院长。
女士们、先生们,刚才几位嘉宾就“数字经济下的产权保护”做了精彩发言,欢迎各位会下就该议题继续交换意见。下面进入第四个专题的研讨。
谢谢大家!
专题研讨四:数据保护的挑战与创新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各位法官,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下面由我主持本次论坛的第四个专题——“数据保护的挑战与创新”。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数据信息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是重要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同时,在数据信息权利边界界定、责任体系构建和诉讼规则创新等方面,仍然面临难题和挑战。如何加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数据保护,有效保障世界各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是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迈进的重大课题。相信各位嘉宾都有很多独到的见解。
下面开始研讨,各位嘉宾每人发言时间请控制在8分钟之内。
首先,请希腊共和国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法官基里亚科斯·伊科诺莫先生发言。
谢谢!
尊敬的周强院长、尊敬的各位大法官:
欧盟的数据保护公约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充满技术挑战的问题,涉及到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基本人权。现在人们可以轻易地获取个人数据,我们在互联网上浏览、发布信息,也在上面实施各种交易,现在许多活动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互联网带领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为此,必须立法保护个人数据。欧盟的立法,包括一般性的立法(详见幻灯片的列举),意味着欧盟成员国都要制定符合欧盟法要求的国内法。欧盟普通数据保护条例已经生效了,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还适用于公共部门即那些能够搜集和控制信息的部门。欧盟的GDPR法规一共有99条内容,它界定了个人数据的概念、利益相关者、责任以及数据的处理方在何种情况下出示证据。它也是对数据的跨国流动做了规制。GDPR允许将个人数据向组织或第三国传送,但需要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欧盟的GDPR仍然没有摆脱有关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方的基本思维框架。与此同时,还有安全保障方面的基本原则。欧盟GDPR第9条也对个人数据进行了明确的分类。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数据,并且通过跨境数据流动促进商业发展。如果从根本上扩展该法规的范围,该规定也适用于欧盟以外的数据控制方和处理方。需要数据主体明确同意才能将数据作为证据出示,而且数据主体具有删除权。欧盟的GDPR法规还详细规定了控制方及代表控制方处理个人数据的处理方的一般义务,包括监控和赔偿的义务,具体讲就是一站式服务的原则。该法规还规定成立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其定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欧盟机构。该委员会将由所有成员国的独立监管机构和欧盟信息保护监督人中的代表组成。该法规承认,数据主体有权随时对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处理方提出异议,并且享有受到司法保护、提出赔偿和追究责任的权利。法规规定,每个数据主体如果认为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的处理违反了新的法规,均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投诉。一旦发现违反数据保护规则的行为,数据主体有权向其所在国法院就监管当局的决定提出上诉。无论控制方位于哪个成员国,这一条均适用。该法规还对违反数据保护规则的控制方或处理方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并有关于行政罚款一般条件的规定。
谢谢基里亚科斯·伊科诺莫法官。
下面,请牙买加最高法院大法官卡罗尔·劳伦斯·贝斯威克女士发言。
司法体系不能够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我们面对的最大挑战还是来自于数据搜集,以及搜集之后的利用。我们应该以专业的方式保护数据,包括隐私权,没有数据保护就无法捍卫隐私权。在保护数据方面最大的挑战来自于非相关方对数据的选择和转入,比如DNA检测,警察可以在逮捕嫌疑人时采集唾液样本,这就意味着可能那些老案子在几十年之后都能找到线索。这个例子启发我们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捍卫隐私权、如何保护个人的数据?这或许是挑战和机遇,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破案,让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这取决于价值观。而我们的决策者认为,数据保护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此同时,我们不应该在互联网时代让任何人掉队,即便那些文化程度欠缺的人,也应该获得数据保护。所以,向他们提取数据后要解释原因。通过法律保护数据安全非常重要,如此才能使公众相信其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不久前牙买加宪法法院驳回了一个动议,使牙买加政府可以搜集公民的生物信息及其他方面的信息,保护这些数据就是保护人们的隐私。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得考虑到成本,因为搜集和存储数据本身是有成本的,数据维护需要很高成本。根据法律的要求,以某种方式利用他人的数据,要获得数据所有人的同意,而且数据必须完整、高质量。因此,付出高昂的成本是否值得?伴随人工智能的发明,我们可以看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个人数据,这方面的挑战也就会更加的巨大,我们的法院,是否可以与所有的政府部门沟通,从而在审理案件时能够获得相应的数据?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答案。但是,我认为对数据使用要进行严格限制,,达到使用目的后即被销毁。然而在司法过程中这又会导致另外的挑战,因为有关记录必须被保存下来。哪些信息应该被保存?法院保存期限是多久?法院不得不面临要保存大量数据的挑战。一种方法是对数据进行加密,只能通过特定方法进行解读。这最终导致数据保存的另一个挑战,如果数据保管第三方导致数据滥用,该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所以,可能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所搜集的数据被篡改或不准确怎么办?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有当事人故意提供不准确的信息,其目的是为了胜诉,或者是错误输入。不管故意还是过失,这些错误都会永久存在。在保护数据时,这一挑战可能通过及时更新数据来加以解决,有些国家或者跨国机构、国际组织已经立法,试图涉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问题,其他国家正在建立相关制度以建立数据保护体系,从而谨慎保护公民数据。为此,我们应当继续努力,在法庭上通过合法的信息手段全面搜集数据,并且提供安全保护,这是大势所趋。
谢谢卡罗尔·劳伦斯·贝斯威克大法官。
下面,请大韩民国首尔中心区法院主审法官朴相九先生发言。
非常荣幸能够在乌镇参加此次论坛,并在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杰出代表面前发言。
我先介绍一下韩国的医疗数字电子病历。韩国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个人信息在公共部门得到保护,也就是个人信息能够在数据库中得到识别和链接。在确保数据能够识别的情况下,很容易跟个人信息联系起来,比如刚才我们说的电子病历,是一个眼科医生所拍摄的照片,但这样的医疗信息是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的,要得到病人的同意。美国和欧盟也对这样的信息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包括去身份、去标识化的身份信息等。
在韩国,个人信息有非常广泛的解释空间,涉及到很多的行业,特别是在使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产业中界定还不清晰,特别是医疗行业的信息。比如韩国有一个医疗信息中心在未经医生和病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这些数据,他对信息进行加密,并且通过编辑并传送给IAS。它的算法是将韩国的社保号用英文字母替代。前面几个代表了数据所有人的生日,前面的数字对应的是E,第二个偶数4对应的是L。第二个字段的加密是使用无法解码的单向加密生成随机数。这个案例目前一直上诉到韩国最高法院。但很遗憾,韩国国会并没有通过对这个法律的修改,该动议由于执政党和在野党的政治纠纷而没有通过。我的幻灯片就讲到这里。将来会对数字经济和相关判决作出评论,今天就先讲到这里。
谢谢朴相九法官。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嘉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日益成为价值巨大的无形财产,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企业数据予以恰当的法律保护,对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网络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自然人个人数据是企业数据的重要来源,如何规范个人数据收集利用行为、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也成为司法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数据保护,既要正确适用和充分运用好现行法律制度,又要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新变化,积极推动数据司法保护的改革创新。
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对数据司法保护提出的新挑战
从中国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司法保护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新情况:
一是传统的法律概念、司法理念不能完全适应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保护的需要。例如,虽然个人信息保护起源于隐私权保护,但个人信息包含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等等,明显超出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难以用侵犯隐私权来涵盖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再如,虽然企业数据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企业数据中不具备独创性等相关法律特征的数据,其权益难以纳入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二是数据保护法律制度仍需根据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作出调整和创新。例如,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网络运营者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明示使用目的、方式,并经个人同意,这一规定意义重大。但随着大数据深度挖掘技术的发展,在有的案例中,企业对数据的挖掘分析超出了明示使用的范围,如果一律不允许这种使用方式,将对技术和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就要求进一步细化数据权益范围,进一步明确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
三是现行诉讼规则需要根据数据司法保护的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发展。侵犯数据权益的行为具有跨地域甚至跨国界的特征,同时网络数据具有易被删除、易于篡改的特点,证据的存储、提取、检验均比较困难。这些都对创新诉讼规则、完善审判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二、我国立法和司法对数据保护的创新应对
近年来,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数据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数据保护的立法创新。据统计,我国现有涉及数据保护的法律近40部。在民法保护方面,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规定回应了新一轮科技革命给经济社会带来的新变化,首次将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写入民事基本法中,在民法典制定历史中是一项重大创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和信息主体的权利内容。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系统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犯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在行政保护方面,《网络安全法》规定了侵害数据的行政处罚措施。此外,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二是数据保护的司法创新。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了不少涉及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案件,集中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隐私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由。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爬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等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并出售牟利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裁判规则,充分发挥了规范网络秩序、保护数据权益、树立行为规则、统一司法尺度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庞某诉去哪儿网、东方航空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明确了掌握个人信息的组织应当积极、谨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允许,都不得扩散和不当利用个人信息。在全国首例社交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判决不仅明确了不当利用企业用户信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尊重了消费者权益。
三是审判机制创新。围绕在线审理方式、互联网诉讼规则,各级法院特别是互联网法院积极开展探索,就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开庭建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规范。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实现了全流程网上办案,运用区块链技术,主导建立了“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目前上链电子数据已超过690万条,形成了集数据生成、存证、取证为一体的审判服务平台,有效解决了互联网案件存证难、取证难、采信难问题。
三、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司法保护的展望
法与时转则治。进一步完善数据司法保护,建议要把握好三个重点:
一是要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重视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数据保护涉及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规范秩序与促进创新等密切相关的价值和利益,其中,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共享往往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要求法院深刻理解社会价值,更加突出人格权保护,统筹平衡各项利益关系,既有力保护数据权利,又积极促进数据流通共享,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要更加注重在司法个案中创制、完善数据保护规则体系。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仍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数据保护制度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既稳定明确,又保留适当弹性,为技术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留有空间。这就要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断创制完善数据保护规则。我们要在法益衡量的基础上,区分数据类型、区分不同数据利用方式,施以不同保护力度,从而完善数据权利体系。
三是继续推进审判制度机制改革创新。要主动适应信息技术新发展,完善全流程、全业务网上办理机制,健全网上诉讼规则和电子证据标准。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数据公开,发挥司法大数据促进社会治理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探索将涉及数据保护的案件纳入集中管辖范围。要大力培养互联网审判人才队伍,不断提升数据司法保护工作水平。
谢谢寇昉院长。
女士们、先生们,刚才,几位代表就数据保护的挑战与创新做了精彩发言,为我们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经验与思考。欢迎各位会下就该议题继续交换意见。请休息15分钟,稍后进入下一个研讨环节——“网络侵权与平台责任”。谢谢大家!
参会代表
专题研讨五:网络侵权与平台责任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各位法官,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欢迎回来继续我们的研讨。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下面,由我主持本次论坛第五个专题——“网络侵权与平台责任”。
网络侵权是随着互联网蓬勃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新型侵权形态,与一般侵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侵权发生在网络这一特殊的平台之上。网络侵权发生时,平台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都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共同面临的法律问题。平台责任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平台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数字经济的增长与繁荣、关系到信息时代的变革与进步。因此,今天我们对这个主题进行研讨,非常有意义。
下面,就开始围绕这一专题进行研讨,各位嘉宾每人发言时间请控制在8分钟之内。
首先,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先生发言。
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各位朋友:
当前,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强势推动下,网络交易、信息存储等网络平台快速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生态系统”的基本单元。平台在深刻改变人类生活和交往方式、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新动能的同时,也成为了滋生网络欺诈、售假、抄袭等侵权行为的温床。浙江是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大省,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平台的侵权案件17327件,审结14271件,年均增长83.4%。处理这些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平台责任的认定,包括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关系到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整个经济体的动能转换和创新升级。中国法院一贯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司法理念,秉承“严格保护、利益平衡”的司法原则,依法认定各方责任,促进平台规范善治,保障互联网经济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第一,坚持严格保护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创新发展。
网络侵权行为人往往具有分散性、匿名性等特点,而平台作为供给侧和需求侧二者的连接点,处于信息、经济、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并直接或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因此,对于网络侵权,除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外,还应强化平台在其能力范围内制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平台越大,相应的责任也应该越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45条确立了平台的过错责任,即在“接到侵权通知”或者“知道有侵权事实”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从侵害网络著作权扩展到所有网络侵权行为,体现了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我国法院遵循平台责任与平台能力相对等的原则,以一般社会的期待和信赖为依据,通过个案裁判,不断细化过错的认定标准,推动平台责任具体化、客观化、法定化,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比如,平台如果从网络用户的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就应当对该用户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平台对网络侵权事实故意视而不见的,直接认定其有过错,类似于美国法上的“刻意眼盲法则”(willful blindness doctrine);对于重复侵权人或重复侵权行为,平台应承担更高的主动注意义务。在一起侵害美国知名品牌“大嘴猴”商标的案件中,平台虽然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了侵权商品链接,但此后同一商家仍不受限制地在该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浙江省法院认为平台存在过错,判决其对损失扩大部分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连接一切和平台化是互联网发展的大趋势。市场就是平台,平台就是市场。面对海量用户,平台如果为用户行为承担过重的责任,将难以生存、创新和发展。因此,在依法保护权利的同时,应当兼顾权利人、平台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划定平台的责任边界。以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为例,鉴于技术条件和经济原则,平台对第三人侵权事实不负有一般的事前审查义务,但应在收到权利人有关侵权通知后,及时对涉嫌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一“避风港”原则的确立,目的在于督促平台协助权利人快速制止侵权,同时鼓励平台专注发展网络产业,不必担心不可预知的侵权风险。有条件豁免平台责任,是各国法律的普遍立场,也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一贯主张和实践。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平台侵权案件,绝大多数按照“避风港”原则免除了平台的责任,从而促进和保障平台无论大小、无论强弱,都能够放开手脚、大胆创新、追求卓越。在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平台经营者在收到通知后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作了细化解释,认为“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综合确定,以防止恶意通知、不实通知对平台造成过重的不利影响。在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为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和接入服务,无法准确定位并删除小程序中的被诉侵权信息,只能彻底关闭其通信端口,而这种整体下架方式在本案中并非审慎、合理的“必要措施”,因此对权利人该项诉请未予支持。
第三,坚持法治引领保障,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互联网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网络平台已成为一个生态系统,要解决生态圈中的侵权问题,不应当只是孤立地构建侵权规则,而应当同时着眼于系统治理。平台作为网络生态圈的主导者,不仅带动新产业发展,而且创设新商业规则,已不再是纯粹私法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应担负起网络治理的社会责任。这也符合“有权必有责”的一般原理。与此同时,平台内经营者、权利人、消费者等主体也要加入到平台治理系统中,在政府主导下共同维护网络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中国法院在厘清平台各方的法律责任、推动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一方面,以司法裁判支持平台加强网络治理,比如,在一起电商平台诉刷单平台案件中,浙江省法院认定组织刷单行为破坏了电商平台内的公平竞争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平台治理给予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创新发展互联网时代“枫桥经验”,联合平台、权利人和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打击侵权,运用大数据防控网络侵权等,从而将大量涉网纠纷化解在诉前,实现了“平台纠纷平台解”。今年以来,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成功化解涉网知识产权纠纷上百万起。
各位同仁,平台治理问题是当今各国共同面临的全新课题,需要以全球大视野、大格局综合施策、精准治理。浙江法院将以此次论坛为契机,虚心学习借鉴与会同仁、专家的真知灼见和实践智慧,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能力。我们也衷心期望与会各方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平台治理和互联网经济更上一层楼!
谢谢李占国院长。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副总裁俞思瑛女士发言。
很高兴今天能代表阿里巴巴集团在这里表达我们对数据平台治理的一些意见。下面开始我的介绍:
我们今天正在面临着向数字市场的重要转型。数字市场的基本特征是实现组织在线、产品在线、服务在线、协作在线、资源共享和决策智能。在此基础上,我们构建了数字化生态,包括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和区块链,形成了我们对数字市场的综合治理。在数字市场下,什么是平台?平台是一个能同时连接生产和销售、线上和线下、实物与信息的供给者和消费者的供应链。同时,平台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2G时代的平台形式是网站,属于狭义平台;到了3G时代,应用是服务载体;而我们现在看到的小程序,则是4G时代的产物;进入5G,区块链就形成未来信息枢纽的基础设施,而不同的信息基础设施,会呈现不同平台的业态形式。区块链最早的萌芽取决于内部的联盟,而司法链的1.0版即互联网法院解决了证据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其后的2.0版、3.0版则分别实现了全国法院的连接,全球实现了10万区块链。
接下来,我想快速讲三个小故事,看看整个互联网社会的法治。首先是安利的案件,针对售假网店,我们根据网上留下的信息报案并开展调查,三方面数据融合,通过几个月的时间,确定自然人、犯罪网络的挖掘、源头的追踪、证据的执法联动,最后查出售假线上营业额60万元人民币,线下1200万元人民币,涉及窝点22处。
第二个是“拖把”案件,该商户在“双十一”前是销售量最大的卖家,他投诉的对象是销量最大的店铺,双方都提供了分别能证明自己不侵权的证明,同时又有十万消费者正处于交易过程中,还有退换货的问题。这个案例说明,网上是一个特别复杂的生态,平台在这中间需要起到综合平衡作用,并不仅仅只是依据通知删除就能维护好各方的利益。
第三个案例是果小云案件,背后是一个卖家,他在一个晚上被人拍下几万单货,但发不了货,涉及金额七百万元人民币。我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这些网上故意拍下的订单,这个本来一度关门的店再次上线。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平台法律规则和技术的复杂性,我们需要更有包容度和温度的方法,来看待网上发生的看似侵权的行为。
通过这些年的网络治理,我们的反思是:数字时代是最好的时代,但也面临着最大的挑战,而每一个个案背后都是特别复杂的生态和体系。我们不仅要妥善处理个案,也要允许犯错,包容错误,要有温度。
谢谢俞思瑛副总裁。
女士们、先生们,刚才,两位代表就“网络侵权与平台责任”做了精彩的发言,对于准确界定平台责任、充分保护各方权益、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深入思考。由于时间关系,本节研讨到此结束。
专题研讨六: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
下面,继续由我主持最后一个研讨环节——“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
人工智能是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发展成熟后的深度结合和应用,是前述技术的集大成者。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正处于积极探索实践中,例如,庭审语音识别、文书辅助生成和智能纠错、要素式智能审判、类案智能推送、裁判偏离度风险预警等,已成为法官办案和律师、当事人诉讼的有力工具。今天我们这个单元的深入研讨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下面,开始我们的研讨,各位嘉宾每人发言时间请控制在8分钟之内。
首先,请巴西联邦共和国最高法院行政事务总局局长爱德华多·席尔瓦·托莱多先生发言。
尊敬的周强首席大法官,女士们、先生们,各位代表,大家好:
首先,受巴西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委托,我非常荣幸参加此次论坛并分享巴西的经验。案件积压对各国都是很大的问题,我要谈谈巴西对这个问题的解决。
自1988年开始,由于新宪法的颁布,巴西司法系统的案件数量显著增长。根据巴西国家司法咨询部门统计(2018年报告-案件数量),截至2018年年底,巴西有7870万案件等待最终判决。在巴西,每10万人就会产生11800个新案件。这意味着我们要处理相当大量的诉讼。然而,自从待审理案件数量突破记录以后,巴西已经连续2年减少了待审理案件的数量。这是几十年来,巴西首次实现让新案件不再无穷无尽增长。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自2002年起开始公布法院大法庭做出的所有判决。2018年一年,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14,000个合议庭判决。
这种改变不是由改变立法实现的,它只可能通过对技术的应用才能实现的(当然,立法也最终会因为技术应用而改变)。我们只有十一个大法官,能处理完如此众多的案件正是因为对技术的运用。通过案件的在线审理,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这也包括提高司法公开度。另外,对于技术创新的应用和管理,主要聚焦于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巴西联邦最高法院不断增强技术使用,可以将98%的案件通过电子方式处理。
人工智能备受司法系统关注,因为法院拥有大量数据需要这一技术进行处理。单单是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就在人工智能上,开展了三个项目。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生成判决,应对大量数据,还要避免同案不同判。当然,复杂的案件还是通过人工判决,我们不指望机器取代法官,但的确可以通过技术辅助帮助法官解决一些更复杂的问题,在这样的宗旨下,巴西联邦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开始了VICTOR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法院诉讼时间表中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审理。这一系统会阅读案件相关材料,分析词语的语境并将案件按照联邦最高法院划定的类别进行分类。之前法院雇员需要44分钟才能完成的工作,VICTOR只要不到10秒就能完成,这意味着法院雇员每半年能节约22,000个小时,这只是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的数据。
与此同时,巴西联邦最高法院也致力于开发第一个司法系统模块,使其能够在全国所有的法院推广应用。这一系统能帮助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处理全国所有重大复杂案件的上诉。VICTOR人工智能将会集成在这个司法模块中。巴西所有司法机关都能使用这一人工智能。我们还有很多其他科技方面的项目。
同时,我们的挑战也很巨大,我们仅仅是刚开始探索技术能力带给我们的优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司法项目。昨天我们访问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看到了很多先进的技术,我们愿意借鉴更多国家的经验,以便更好的给人民群众带来收益。
谢谢爱德华多·席尔瓦·托莱多局长。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首先祝贺“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成功举办!下面,我就中国智慧法院建设情况及上海法院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作一发言。
一、深化应用,中国法院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大潮中,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2016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经过这几年不懈的努力, “智审、智执、智服、智管”建设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一)推进智能化网上办案,提升智慧审判工作质效。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业务。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大力推进基于电子卷宗的网上办案,开发智能化审判辅助系统,辅助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开展庭审活动、预判裁判结果,提升审判质效。开发运用类案推送系统,满足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案例、专业知识的精准化需求。其中,上海法院“金融案件智慧审判”系统已实现金融审判数据分析及风险预警、庭审文书中英文互译、智能辅助办案等功能。
(二)深化执行信息化,提高智慧执行工作能力。为破解查人找物难题,中国法院建设了覆盖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6家单位联网,对各种财产形式做到全面覆盖、一网打尽。为破解规避执行难题,还建设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系统,与国家发改委等60多个单位合作,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建立国家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高风险的司法拍卖领域实现了违纪违法零投诉。
(三)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提升智慧服务工作水平。为构建阳光司法机制,践行司法为民,中国相继成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着眼于网络空间治理,将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与多个企业平台对接,实现电子证据的提取和认定。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为满足移动用户的需求,还研发了基于微信小程序的中国移动微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多元调解、网上送达等服务,实现了诉讼服务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成为可能。其中,上海法院的12368诉讼服务平台就是借助“移动微法院”和上海市“一网通办”系统,推动诉讼事务跨区域远程推送、远程办理,实现跨域诉讼服务。目前上海已与京、津、苏、浙等22地法院实现跨域立案“全线贯通”。
(四)以规范精准为导向,提升智慧管理智能化水平。中国最高法院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构建了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实现了基于个案信息的全国司法审判数据自动汇聚。同时建立了严格的数据质量管控体系,为精准化的数据分析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上海法院研发应用“上海法院审判执行监督预警分析系统”,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21个重点风险环节,通过分析审理期限异常度、裁判结果偏离度等风险指标,对审判权运行中的风险实时监督、预警。
二、深度融合,上海法院不断开创智能化审判新发展
上海高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案件办理和庭审辅助中,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软件,开创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的范例。
(一)开发和应用“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该系统充分运用图文识别、自然语言理解、司法要素抽取等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机器识别证据、理解证据、分析证据,辅助法官检验审查证据、准确定罪量刑。今年以来,我们首次运用语音识别、智能抓取、自动关联等多项人工智能辅助技术进行开庭庭审,实现庭审、文字记录及证据材料抓取实时同步进行。目前,该系统已完成了102个常见罪名的证据标准制定,覆盖上海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95%;录入刑事案件7.3万件。系统已在上海公检法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并在全国部分地区推广使用。
(二)开发和应用“民商事、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我们将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拓展至民商事、行政案件办理中,建立了办案要件库、证据规则库等12个数据资源库,将办案要件指引及证据数据模型嵌入系统,辅助法官归纳争议焦点、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构建了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的民商事、行政审判新模式。目前,该系统具备证据审查判断、争议焦点归纳等19项功能,完成了20个案由的办案要件指引,覆盖上海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数的57%,录入案件29.8万件,显著提升了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展望未来,拓展人工智能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谁拥有人工智能,谁就拥有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深入发展,司法将进入前所未有的智能时代。中国法院将继续全面深化“智审、智执、智服、智管”建设,主动拥抱人工智能新科技,深入推进“司法+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全面提升中国法院工作现代化水平。一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应用场景全覆盖,促进人工智能与多元化纠纷解决、诉讼服务、在线调解、庭审、裁判、执行等所有诉讼环节深度融合。二是进一步推进人工智能深度研发和运用,通过海量数据的深度自主学习,不断提高类案智推、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的精确性、可靠性。三是进一步推进“法律+人工智能”跨界人才培养,打造一支既懂人工智能又懂法律知识的专业化队伍。
谢谢刘晓云院长。
下面请微软亚太研发集团法律事务总经理、微软全球助理法律总顾问罗立凡先生发言。
尊敬的周强院长、各位领导,大家好:
今天我有幸和大家分享我们关于人工智能的一些看法。我分享的题目是“知不等于智,狭义人工智能应用及其局限性”。
众所周知,人工智能的应用这些年来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其实人工智能的概念早在五十年代就提出了,只是由于近年的机器学习、神经网络的发展,人工智能应用在这些年有突破性的发展,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如图象识别、语音识别、机器阅读理解、机器翻译都达到甚至超过了人类的水平。所以,我们认为人工智能可能是人类有史以来创造的最根本的技术之一。
下一个问题是:人工智能是不是在所有的领域都可以替代人类,特别是在重要的领域可以独自作出决策?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看一看人类的认知能力阶梯。从最基本的认知能力基本工具到经验直观能力,到认知能力,再到创造力,毫无疑问,人工智能在某些领域已经超越了人,但在创造力和智慧上,人工智能远远比不上人类。比如,人工智能只用人们发明的算法,但是无法单独发明算法。人工智能能在围棋中战胜人类,但无法发明同围棋类似的游戏。这是因为,现有的狭义人工智能是基于对海量大数据的分析,加上人的智慧和对分析结果的反馈,根据分析结果调整算法,形成良性循环,所以没有人的智慧是不行的。这是因为,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没有独立思考和独立发明创造的能力,它是局限于底层大数据的。
我们用一个例子更直观地看人工智能是如何认知的,用人工智能来分析男性与女性的关联性、类比性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对数据进行人为调整,人工智能在学习了大量文字数据之后就认为,女性应该是护士、家庭主妇,而男性是程序员、医生,所以这个系统是不完美的。我们再用一个例子,这是微软开发的一个工作推荐的软件,是用海量的简历选出的系统,我们把盖茨夫人的数据输入人工系统,推荐最适合的工作是教师,而不是慈善家;但是,如果我们把盖茨夫人简历的性别改成“他”,推荐的就是律师、教授。这显然是存在偏见和歧视的。所以,人工智能系统虽然强大,但是它所能建立的工作无法逃脱既有的经验,不能生产新的知识。由于这个局限性,导致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不当使用可能会产生一些风险。如果完全依赖人工智能决策,可能会产生影响人类的决策,侵犯人的基本权利,或者对人造成身心伤害。
基于此,微软对人工智能的开发工作提出了六大准则,公平、安全可靠、保护用户隐私安全、包容性、透明性、负责任。由于人脸识别可以在用户不知觉的情况下,远程采集到人脸的用户数字特征,微软就人脸识别技术也提出了更细化的人脸识别原则,包括要求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之前应该对用户作出通知并获得同意,以此避免人脸识别对人造成伤害。
不难看到,人工智能和计算机在计算力、记忆力、经验力等方面均超过了人类。为了应对风险,我们提出了人工智能负责任的原则,和一些特殊场景下的规范。我们要确保人工智能以人为本,要求人必须积极参与到人工智能的开发、部署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监督人工智能的表现,对模型进行校准。以人为本还要求,涉及人的重大利益、生命安全或自由时,一定要由人作出决策,而不是由机器自动作出决策。总之,人工智能系统必须为善,必须造福全人类。
谢谢罗立凡总经理。
女士们、先生们,刚才,几位嘉宾围绕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阐述了自己的真知灼见,迸发着思想火花,展示了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智慧,为我们进一步理解并加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新视角,提出了新路径。由于时间关系,本节研讨到此结束,欢迎各位会下就该议题继续交换意见,也希望以后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做更深入的交流。
我宣布,本次论坛专题研讨环节到此结束。
下面马上进行会议的下一环节,由李少平副院长主持。
谢谢大家!
宣读并通过《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已经接近尾声。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利用一整天的时间,围绕“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一主题,分6个专题开展研讨,充分介绍各自情况,分享成功经验,加深相互理解,增进彼此友谊,取得了丰硕成果。
在论坛筹备期间,一些代表团提出此次论坛应该形成成果性文件。根据大家的意见,形成了《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讨论稿)》。与会各国代表团对讨论稿进行了反复磋商、充分讨论,并同意将其作为论坛的重要成果通过并对外发布。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先生宣读《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
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
2019年12月5日,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在中国浙江乌镇举行。论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来自世界25个国家的81名代表参加会议。论坛围绕“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题,就“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模式”“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等六个议题开展了积极友好、富有成效的建设性对话,分析了当前全球互联网法治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探讨了法院在互联网法治中的作用与地位,分享了中国和与会各国在互联网司法服务、应用实践以及履行司法职能方面的建设成果与经验启示。
与会各方代表注意到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对世界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深入探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对法律制度、司法机构等方面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有效实现了总结经验、交流观点、凝聚共识、深化合作的目标,形成了对推进互联网法治发展的共同愿景。
与会各方代表宣布:
一、基于本国社会、经济、法律和制度建设的实际,相互理解、尊重彼此的互联网发展战略和国家利益,推进互联网法治建设,推动构建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二、秉持开放合作、互利共享、兼容并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共同应对互联网时代挑战,努力推动形成互联网领域的国际规则,推进全球网络空间治理。
三、维护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可信赖的司法体系,合理探索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司法中的运用潜力,提供智能、普惠、便捷的司法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四、遵循科技伦理和司法伦理,加快建设法院信息化平台,促进信息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拓展互联网数据与诉讼数据的共享渠道,为优化案件审理和司法管理提供信息化和智能化的解决方案,提高法院整体司法能力。
五、研究信息技术应用对诉讼流程及诉讼制度的影响。基于各国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完善在线诉讼体系,探索建立在线庭审、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及电子卷宗等在线诉讼规则,推动完善信息化时代的诉讼制度。
六、努力适应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和虚拟财产权利,维护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经济秩序,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七、依据各国国内法及其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在职权范围内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明确企业、组织和用户的行为规范和权利边界,避免信息滥用,为所有用户营造安全的互联网。
八、研究应对网络安全挑战,依据各国国内法起诉并惩罚各类网络犯罪行为,提高刑事司法质量与效率,营造安全清朗的国际网络空间。
九、加强对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技能培训,增强信息化时代司法人员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持续提升司法能力、效率和公信力。
十、努力建设常态化国际交流合作机制,通过分享各国信息技术司法应用经验、典型案例和数据资源以及举办国际论坛对话等,促进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和方式的相互借鉴、相互衔接和有效协作。
本宣言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于2019年12月5日在中国浙江乌镇通过。
谢谢杨万明副院长。
鉴于论坛期间,《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已经与会各方代表讨论通过,现在请大家鼓掌通过《乌镇宣言》。
谢谢大家!
《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作为本次论坛的重要成果,凝聚了与会各国的集体智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同各国司法机关一道,共同推动宣言有关内容尽快转化为实际行动,促进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司法合作达到新的高度,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努力。
下面,我们举行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闭幕式。
首先,请加勒比法院院长阿德里安·达德利·桑德斯先生致辞。
非常感谢!我讲三点。
首先,我想代表所有的外国参会人员,对主办方表示感谢。感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感谢中国法院法官,会议的组织者,以及每位工作人员,你们让我们在这里的体验如此难忘,我将永远记住你们对我们的热情接待。
第二,我们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访问是一段非常好的学习经历,使我们了解到法院如何更好地服务其用户,并且通过最大限度使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来实现这个目标,让我受到很大的激励和启发。
第三,我要祝贺乌镇宣言的通过。这份宣言是一份重要的文件。我相信,信息技术革命对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要改变之前的标准和规则,来适应这些新技术带来的变化。
我在访问乌镇法庭的时候,注意到一句孟子的名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我相信,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体系与时俱进,难免给法治发展带来威胁。而中国是世界上伟大的国家,中国在推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已经展示出引领作用。谢谢。
谢谢阿德里安·达德利·桑德斯院长。
接下来,请南非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曼迪萨·玛雅女士致辞。
周强首席大法官,今天是卓有成效的一天。在此,我想把各位称作我的朋友,非常高兴能参加这次活动,这对我而言非常有益,令我大开眼界。通过论坛,我们获得了很多的信息,在回国之后将向各自的司法机关和所有法律界人士宣讲我们的收获,这些可以给我国的立法人员提供启发。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应用最新的技术,让生活变得更加便利;与此同时,我们要避免新技术的滥用。所以,我认为这不仅对本次论坛,而且对全世界都有重大意义。正如周强院长在发言中引用了习主席的讲话“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这点非常重要。
我想简单补充一下,刚才包括巴西最高法院和微软的同事也都介绍到,技术的创新应用不能取代人的作用,它只是帮助司法人员更高效、更智能地开展司法审理工作,让人的智慧来更好地处理复杂问题。我们不应该忘记,法官是法治的守卫者;但法官也是人,有自己的智慧,同时也有自己的情绪。人工智能当然是个伟大的发明,它能够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正如阿里巴巴俞总所说的那样。但人工智能不可能代替我们人类,至少在我们的有生之年应该是看不到了,而且人工智能本身的应用也要谨慎。
再次感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感谢各位同事对我们的热情招待。中国在互联网法治方面树立了良好的榜样,让这么多国家的代表齐聚一堂,能够彼此分享经验和思想。我们看到,中国的同事已经在互联网法治方面迈出了巨大的步伐,希望在今后有丰富的双边和多边交往,我们也盼望类似的会议今后能够继续举办,让我们有更多交流的机会。祝愿所有的代表返程愉快,一路平安。
谢谢曼迪萨·玛雅院长。
最后,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致辞。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大法官、法官,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即将落下帷幕。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对与会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法官为本次论坛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次论坛是中国首次举办“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题的国际会议。会议期间,中方代表系统介绍了中国法院大力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探索互联网时代新型审判机制和诉讼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做法与经验。与会各国围绕主题开展深入研讨,相互交流、相互启发,将各国互联网法治领域的司法合作提高到新水平。刚才,加勒比法院院长阿德里安·达德利·桑德斯先生和南非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曼迪萨·玛雅女士发表了很好的致辞,中方完全赞成两位院长的倡议。本次论坛通过的《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必将对各国司法关系发展和互联网法治领域合作产生深远影响。
这是一次成果丰硕的会议。大家聚焦“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一主题,围绕“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模式”“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数字经济下的产权保护”“数据保护的挑战与创新”“网络侵权与平台责任”“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等议题,深入交流互联网法治建设经验,全面磋商互联网法治发展愿景,共同签署《乌镇宣言》,必将为与会各国互利共赢合作格局增添新的内容、注入新的活力。
这是一次增进友谊的会议。在发言和讨论的过程中,与会代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各抒己见、求同存异,讨论问题热烈而客观,交换意见坦率而真诚,使论坛始终充满务实合作的友好氛围。各国代表们崇高的敬业精神、深厚的法学素养、严谨的工作作风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使大家获益良多。论坛不仅凝聚了共识,也增进了友谊,为今后的司法交流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是一次继往开来的会议。本次论坛将与会各国司法同仁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开启了各国互联网司法交流合作新篇章,向建设常态化国际交流合作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盛会即将闭幕,但与会各国间的司法交流合作仍将不断深化,各国司法同仁之间的友情也必将永续发展,我们的未来更加值得期待!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的成功举办,标志着与会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司法合作达到了新的高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同与会各国司法机关一道,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进一步加强交流、深化合作、共谋发展,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造福人类作出积极贡献。
在此,我提议,让我们对各位嘉宾积极参与研讨、分享智慧,为本次论坛成功举办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本次论坛所作的精心准备和周到安排,对所有工作人员、安保人员、新闻界的朋友们和志愿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谢谢周强院长。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经过大家共同努力,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已经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取得了丰硕成果。
现在我宣布: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胜利闭幕!祝大家在华生活愉快,身体健康!返程一路平安!
谢谢大家!
全体与会代表合影